就是A犯下擄人、拍裸照、攜有槍械、槍奸這類的罪,然後所碩使B.C.D.E.F來幫忙,接下來A將拍有被害人的裸照的相機、槍枝、車牌(失竊的)都放入背包,交給一個未成年的F,那A被抓說出共犯,那F會以甚麼樣的罪行被起訴?會被關幾年?
2006-07-25 01:12:4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未成年的F,要知道是幾歲?一、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成年的F.同時犯了擄人、拍裸照、攜有槍械、強姦這類的罪,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查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 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 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1.拍裸照:(一年)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持槍械:(五年)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強姦罪:(七年)刑法221條.222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判決:(未成年的F)本案合併執行判決應為十三年,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也就是關:四年三個月,得予假釋。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故判決同上。但通常法官對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仍會酌其家庭、背景、環境、教育、等因素,從輕量刑。
2006-07-25 02:04: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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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14:06: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知道你說的『槍奸』是不是指『強姦(妨害性自生/強制性交)』如果是的話,那這個案件不適合在知識﹢討論應該找律師幫忙,沒有錢的話在審理庭或辯論庭的時候再找律師幫忙。法院也會有公設辯護人,請父母想辦法和公設辦護人連絡,看要怎麼打這個官司。
看法官怎麼判,版主發問的情形要請律師幫忙了...這很嚴重,有可能會判個二十年...我在裡面的難友就是你所說的情形,高院判處有期徒期28年!後來依超過少年犯刑度最高為20年,在更四審才打成20年,官司打了四年多才發監執行,在新竹少監聽說還被人整到戒護外醫。你的案例是十分嚴重的犯罪,成人可以判死刑的。以前是的條例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現在修法變成。
刑法的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這條很嚴重,就是這條罪,以前叫『強盜強姦罪』在修法之前,是只有『死刑或無期徒刑』可以判的,少年犯少說也要判十年以上。
你說的擄人可以是觸犯了妨害自由罪
第三百零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持有槍械的部份是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來槍砲罪還會被附帶保安處份強制工作三年,不過現在廢止了。
拍裸照的部份可處二個法條,看官司怎麼打,犯意是怎麼樣,量刑會有很大的差異。
刑法妨害風化罪的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官司會打的律師可以凹成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失竊的車牌是觸犯了
第三百四十九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版大所說的條條都是重罪,最嚴重的就是『強盜強姦』和『持有槍械』的部份。
現在來討論F的刑罰部份,F的刑責和A是一樣的,不過,看是從什麼階段開始參與。也就是犯意的部份。比如說
F只知道要保管背包,而不知道前面A曾發生過什麼事,這樣罪就很輕,應該只要被判保護管束....
第二個情形:
F也是只知道要保管/藏匿背包,但是他知道前面發生過什麼事,而意圖為A護航,或湮滅證據,這就屬於共同正犯。也就是要和A判一樣的刑。
我想那個F就是版主吧!版主千萬要打死不承認知道A拿背包給你的時候,有和你說過什麼。你在庭上就堅決表明『A拿背包給我的時候,什麼話都沒和我說,只叫我好好保管。』不然你會倒大楣!
你們同案的那個A先生,這下要關很久了...而且在裡面會蠻慘的,天天洗碗洗到手破皮.....香蕉案(指妨害性自主)在裡面還蠻爽的....
2006-07-25 05:27: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伍長 3 · 0⤊ 0⤋
簡單回答你...
F是共同正犯,就是所謂的共犯。
F的罪名是依據A的罪名而成立,就是說A犯了什麼少罪,F也比照辦理。
被關幾年?沒有一定的數字,只能說,依據刑法【得減輕其刑】,要看法官的裁量嚕!
2006-07-25 01:43: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面魯阿皺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