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婆婆亡生,婆婆名下有一房屋(民國約64年左右買的),有四名成年子女,都已婚,繼承都已辦妥,只有房子尚未過戶,且房子所有權狀全不見,是否可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公公,子女需同意嗎?(其它子女要蓋章嗎?)
若可直接過戶給公公,公公有權直接把房子處理過戶或買賣嗎?
法律條文我看過,不太懂,所以我只要知道直接過戶是否可行,該如何做才好,還有如果請代書辦理費用大約是多少?
謝謝!
2006-07-24 13:31:1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汎文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定要四名子女蓋章嗎?74年以前取得的房子,登記妻名下,但是夫所有,不能只變更登記就好嗎?因其它子女跟本不回去看公公了,只想分得幾十萬的財產.
也謝謝所有回答人的用心,感謝您.
2006-07-27 12:10:40 · update #1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所以以這樣來看,房子是不需要過戶的,因為房子也等於是配偶(丈夫)的現在應該只差所有權人的名字吧!或許降簡單、方便多了!找個代書直接過戶吧!因每個縣市代書行情不同,收費也不同所以這點沒辦法跟你說了!
2006-07-24 18:06:35 補充:
更正~是沒有繼承的問題,只是過戶而已!
2006-07-24 14:05: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大大您好 您這個情形剛好我也有一件相同的案子剛剛辦理完畢 跟您做以下的報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您說;繼承都已辦妥 只有房子尚未過戶 是不是應該說您有去辦理遺產申報 但地政事務所並未辦理繼承登記 所
以說現在應該還是婆婆的名字
2 您說;是否可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公公這個問題請注意到他是有『落日條款』的 請注意以下的規定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
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2008-08-12 17:42:09 補充:
承上條規定 白話來說 如果在『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
『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
3 所以個人的經驗是您現在應該不能辦理所謂的『把房子直接過戶給公公』應該是直接以婆婆的名義辦理繼承登
記 登記給所有『有合法繼承權的人』
希望以上的親身辦理的案例經驗分享 對您有所幫助
2008-08-12 13:18: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imon 1 · 0⤊ 0⤋
***這種情形是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程序如下:
1.請先確認房屋是否已經申報遺產稅了,若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上有這棟房屋就沒問題了,若沒有,請先去國稅局補申報。
2.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房屋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3.依民法規定,四名子女與你公公皆有繼承權,所以你們要寫一張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註明由公公繼承房屋,四名子女與你公公都要蓋印鑑章喔!!
4.應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請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請到戶政事務所請領)
(3)繼承人(四名子女與你公公)現在之戶籍謄本。(請到戶政事務所請領)
(4)繼承系統表。(請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
(5)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
(6)繼承人(四名子女與你公公)的印鑑證明。(需本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領)
(7)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請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
(8)權狀遺失切結書。(請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索取)
其中(1)(4)(7)(8)地政事務所會提供空白表格與範本,所以其實不難填寫。(1)-(8)備齊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即可喔,若文件沒問題,也無須補正的話,只要4-5個工作天就可以領到權狀囉!!
5.其實代書費用並不便宜,幾千元是指一般抵押權設定較簡單案子喔,繼承案子通常是以萬元為單位的喔,而且你的案子並不難(只要沒有家庭爭產糾紛),只要跑幾次公家單位即可,你可以考慮省下這筆錢自己辦。
6.最後,如果順利完成登記,房屋就在你公公名下,當然是隨便你公公處理囉!!
7.補充:依規定,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會罰款喔,拖越久罰越多喔!
備註一:
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以前購置的不動產,縱使登記妻的名義,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規定,前開不動產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前,如果夫妻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即應依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該不動產屬妻之原有財產。因此凡是登記名義為妻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何時結婚、何時登記,皆由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備註二: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下正公布以前,聯合財產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除妻之原有則財產或特有財產外,應屬夫所有。如變更為夫名義時,僅係登記名義之變更,非所有權之移轉,應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申請時毋須報繳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但以夫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如變更為妻名義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並應報繳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實施生效以後,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如登記取得之不動產,不論以妻名義登記變更為夫,或以夫名義登記變更為妻,皆屬所有權移轉,應報繳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法親屬編於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適用上開2之規定,只能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辦理,不得再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
2006-07-26 05:27: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可以直接過戶,但是因為這仍需辦理繼承登記,所以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所有的子女都需要蓋章(印鑑章)。權狀不見的話,在地政辦理登記時,寫切結書就好了,一樣要由全部的子女切結蓋章。
過戶給公公後,房屋即在公公名下,的確有權直接處理過戶買賣。
代書代辦費用的部分,很難跟你說是多少錢。因為這部份要看你繼承案件的難易度,所以建議你可以去詢問幾家比較好的代書,請代書估個價。
2006-07-25 19:15: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elody 3 · 0⤊ 0⤋
名 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遺產登記:如有因繼承人無法全部會同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依現行規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仍可按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先行繳納遺產稅、登記規費及罰鍰等,再將遺產申辦為:共同共有,俟日後達成協議,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者,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者,互不發生繼承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應加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字樣。如何辦理繼承登記?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是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其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是繼承係一種法律事實,依照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即生效力,所以說如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各繼承人即已取得所繼承不動產之所有權,不須等到辦理登記完畢。但是有一點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關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我國民法雖不是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但是如果說各繼承人要處分該繼承而來之不動產,依照民法之規定,仍應須等到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後才能處分該不動產,所以本案您如果要處分祖父所遺留的土地,應先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後,方可為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規定及程序如下:一 申報遺產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稅捐機關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此時繼承人得向轄區國稅局或鄉鎮市公所申報遺產稅,稅捐機關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稅捐機關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二 查有無欠繳土地稅查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三 申請繼承登記(一)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如下:1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2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3 繼承系統表。4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5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6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以上文件中,第1、2項均可由繼承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至於第3項之繼承系統表,則由有繼承權之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二)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連同上開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三)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計算)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並依核發之權狀數繳納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整)。代書費:各家不一定~扣除必繳之政府地政規費及登記費後.約6000~25000元.(難易程度有別)
2006-07-24 14:25: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不知道降回答對不對.......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而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也就是說,配偶是跟孩子一起繼承的
所以應該不需要過戶
詳細情形你可以先問問代書,先不要辦理
希望你會有更好的解答出現 ^^"
2006-07-24 13:44:2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irene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