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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買了一層大樓~剛搬進去時還要求我們要另外交一筆5000元當
作大樓的管理基金~請問這樣合理嗎?
搬家期間因為很忙~管理員又催好幾次~所以我就付了~但是事後家
人就在說重來說沒聽過有這種0.0(有開收劇)
還有管理費一個月1350,大樓裡除了幾項簡單的遊樂器材外~就沒有其
他的設施了~而且1350裡還不含有線電視的費用~我們還要自己叫人來
裝機~每月另外付有線電視的費用....(機械車位維護費還要每個月另外支付)
假如我請管理會列收管理費使用明細~而管理會不理會的話~有什麼管
道可以投訴?還有是否有大樓規章可以查詢??
麻煩各位了解的大大水水們為小妹解答哦^^感謝!!

2006-07-24 13:11:4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抱歉再補充一點~一般大樓都多久開一次管理委員
會呢?開會內容大致上需要說明的事項?

2006-07-24 13:17:46 · update #1

4 個解答

壹、問:交一筆5000元當作大樓的管理基金~請問這樣合理嗎?答:其法源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款、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或住戶規約有載明此項費用之收取標準,謂為合理。如無上述兩種文件來證明,謂為不合理。您可以請求向您收費的管理員、社區總幹事、或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申請調閱。貳、問:請管理會列收管理費使用明細~而管理會不理會的話~有什麼管道可以投訴?答:其法源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共數條列於下:第18條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故管理委員會,本應負列收管理費使用明細之責,並無爭議,若無公告,或利害關係人(指住戶.也就是您)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若不理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參、是否有大樓規章可以查詢??答:1.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2.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3.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肆、問:一般大樓都多久開一次管理委員? 答: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至於多久要開一次管理委員會?在條例中,並未要求。大型社區:一般每月最少召開乙次管理委員會。中、小型社區,有兩個月、三個月、甚或半年、壹年、任期到了才召開管理委員會的。伍、問:開會內容大致上需要說明的事項? 答:報告事項,為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2006-07-24 14:01: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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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02:20: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管理基金這回事。很多管理基金都是由建商提供(送的),所以很多人會不知道有這種東西。ㄧ個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之前或是剛成立的時候,根本還沒有管理費收入,那錢從哪裡來?

2006-07-24 13:23: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基本上你要看兩個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www.house-online.com.tw/orther/rule/section1_7.htm

第六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 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006-07-24 13:21: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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