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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公寓大廈
在看財務報表時 發現其帳目有問題 金額不小
於是告知委員 要求其公開收據於佈告欄
但委員就是不將收據公開於佈告欄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5條 住戶有權查帳)
還說\"那是疏忽 錢已經退還了 還要怎麼樣\"
且財委已經連做8年了...
因為主委與財委之間關係非比尋常 所以換掉財委也很難

像這樣我們住戶有什麼辦法呢???

2006-07-23 22:02:3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問:帳目問題不小~不將收據公開公佈?答:其法源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共數條列於下:第18條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故管理委員會,本應負列收管理費使用明細之責,並無爭議,若無公告,或利害關係人(指住戶.也就是您)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若不理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聯合住戶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更換主委及財委管理委員。 依法: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所以財委任期八年已經,明顯違法,毫無爭議!※訴狀區公所,陳述上情(任期八年又不公佈財務)要求區公所去函社區,明顯違法,並立即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更換主委及財委管理委員。 置之不理:聯合住戶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請主任委員出面協調解,否則依法辦理!

2006-07-24 14:51: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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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07:14: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方法有二:
一>透過住戶串聯,要求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公開說明,或用其他形式逼使其公開資訊。
二>依法社區管委會監察委員必須代表住戶出面,跳過主任委員代表住戶直接要求財務委員給個說法,否則不排除進一步法律行動,恐怕得用這樣才能求個公道。

2006-07-23 22:51: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oeljou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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