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與配偶已離婚,有四個小孩,一個大學在學生一個高職剛畢業二個國中。我朋友與他的父親同住(房子是他父親的)符合單親低收入戶的條件,但社工員為何要他提供他的兄弟姐妹的戶口名簿以證明他父親的房子是五個人分配?其中有一個兄弟拒絕提供有何影響?
2006-07-24 17:23: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萌",已回答前段的問題,不過後段還是未回答
2006-07-24 17:54:57 · update #1
單親低收入戶如何申請?請看下面.有點多...
這是我找到的.不知道對大大有沒有幫助...><↓↓↓
申請低收入戶需至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辦理。
壹、申列低收入戶之基本條件(下列三項條件均需符合)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八五二九元)以下。
二、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伍萬伍仟元以內。
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貳、申請低收入戶應備資料
一、應列入全家人口全部成員之:
戶籍謄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九十三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至國稅局申請)。
財產證明(至稅捐處申請)。
二、申請列冊成員每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正本(存摺內頁應包含自93年1月份以後至申請當月各筆支出明細)。
三、申請人印章。
四、其他有關證件:申請人戶內如有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應徵召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六個月以上、身心障礙致無法工作、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以內者、教師、職業軍人、領有退休(伍)金或榮民院外就養金、離婚之單親者等之情況,需分別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醫療院所三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懷胎之診斷證明、教師或職業軍人之薪資證明、退休(伍)金或院外就養金證明、離婚協議書(以向戶政機關申請者為準)或判決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參、申請程序
備齊上述(貳)之有關資料後,於每上班日上午八至十二時,至本所「里聯合辦公處」向各里幹事提出申請。
肆、申請流程圖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包括
直系血親─包含不同戶籍之父母、祖父母等及全部子女(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者,得不計算)。
同一戶籍(同一地址不同戶號者仍屬同戶)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離婚之單親女性申請時,應一併檢附父母之戶籍謄本。
三、喪偶之單親女性申請時,應一併檢附父母及公婆之戶籍謄本。
四、應列入全家人口成員中如有死亡時,應檢附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戶內成員如有最近一年以內死亡者,應另備該死亡者之綜合所得及遺產申報之證明。
六、十六至六十五歲且具工作能力者,如無法就業時,仍應按行政院勞委會訂定之基本工資(一五八四O元 )計算收入。
七、就讀進修補習學校(夜間部)者,如無所得或所得低於基本工資時,以基本工資計算其收入;如所得高 於基本工資時,則以實際所得計算其收入。
八、輕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者,應另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無工作能力證明。
九、各項證明文件均須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開立者為準。
十、低收入戶身分以申請當年度有效,每年年底(約九至十一月─依據縣政府公告之申請期限辦理)仍應按 時配合辦理次年之複查,以免遭受註銷資格。
這裡也有.請參考http://www.kcg.gov.tw/~socbu/homepage/Q&A-4_4.htm
2006-07-24 17:3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我以我所知道的來告訴你唷~~!!
我之前曾經尋問過要申請低收入戶(我也是離婚,一個人扶養小孩)...
但戶政那裡有說..父母親名下有不動產的話..是不能辦理的...
而你說的要提供兄弟姐妹的戶口名簿來證明父親名下的不動產為五人分配...
可能是要計算平均分配後是否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吧~~!!
若沒法子提供戶口名簿的話...尋問一下是否可以提供戶籍騰本...
若可以的話..那好解決了..
因為三等親內...無論是戶籍是否在同一個地址...只要你有他們的身份證字號和姓名就可以申請得到了.....
2006-07-25 21:15: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my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