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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會是單身榮民的死亡代理人,但所謂死亡代理人應該是死亡事實成立之後,退輔會才成立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吧!
我媽的老伴與我們共同生活多年,他們沒有婚姻關係,到他死亡前住院期間都是我們陪在身邊,里長也已開立證明共同生活屬實,但退撫會竟然要求我們將死亡前已領出的存款繳回,說死者住院後死亡前的任何財產他們有權追討!!
若死亡代理人確定是是死亡時成立才有的資格,我不懂,他們有何權利追討呢??

2006-07-24 10:04:1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惠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單身榮民亡故,是可以處分其不動產變賣。其變賣係依據參酌退除役官兵死亡及無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繼承登記法、政強制執行法、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您可以主張請〔退輔會提交資料〕的條文如下:(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 59 點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應歸屬國庫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國有登記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等字樣。◆ 第 60 點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應經該管法院核准。遺產管理人申辦被繼承人之抵押權塗銷登記,亦同。◆死者住院後死亡前的任何財產,如為醫療費用,經檢附單據證明,是可以不列入遺產的!但若無醫療單據證明,仍為其死亡者遺產,若其遺產管理人身份確立,是可以有權追討的!!

2006-07-24 16:01: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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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6 16:49: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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