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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車子暫時停在公車的招呼站中,一段時間後召到後方一輛摩托車追撞,我方無受損,但對方撞倒在地送醫,請問我方該負什麼責任???謝謝

2006-07-24 09:49:1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吳家銘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你停車在公車停車彎或是路面有劃設公車上下客處或公車專用的區域,你的行為已經觸犯道安條例的禁止停車處所停車的規定,按章警員會開你一張行政罰單。然後因為你違規停車,導致後方車輛撞擊受傷,這部分有一些你必須注意的部分:1.      你違停的位置是公車專用,所以機車按規定亦不得進入,倘若他是在駛入公車停等區再撞上你的車,其人亦有過失,其違規行為亦應受罰。2.      駕駛人在行駛中,有注意前方車況的義務,對方若是從正後方撞擊,其人亦有疏失,並不能以所謂「汽車違停、違規在先」為理由,將全部責任都推給汽車駕駛。3.      倘若對方是撞擊汽車左側,必須先釐清其人為何在車道上突然右轉、以致撞擊停等區內的違停車輛,因為雖然汽車違停是導因,但是積極作為上並無撞擊他車的成因,而造成撞擊的肇因卻百分之百來自機車,所以汽車駕駛固然為此當負責,但機車駕駛卻不能推卻全部責任,其人亦有過失責任。4.      倘若對方是撞擊車輛右側,那他的責任就非常大了,因為違規行駛公車停等區已經違法,還意圖同車道違規右線超車,造成撞擊的責任幾乎就是對方為主因。雖然各種講法都有規避的可能,但是你違停的事實無法排除,所以無論如何,你都必須負擔該機車騎士的傷害賠償,只不過因過失的多寡來計算賠償比例,這就是你該去想清楚的問題。

2006-07-24 11:23: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雖然你違規在先,但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疑,肇事責任雙方都有,只是責任比例多寡會影響需付責任

2006-07-24 10:01: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icher君 1 · 0 0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因為車道原本既是讓車子行走的,它並不是停車格或停車場,不然為何會被拖吊?所以員警到場一定先開對方罰單,有時你也會看到當地發生車禍,車道違停的車子一定會趕快開走。
所以單純違停車道被後車撞擊,違規停車駕駛或車主需負賠償責任。

2006-07-24 09:56: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nny 3 · 0 0

公車招呼站 不是都會印禁止停車一般汽車 0.0(我看我們這邊的 有些地上會印)感覺 你違規停車 造成 後方機車追撞

2006-07-24 09:51: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宗奇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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