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丈夫過世前,已有外遇(人證),對家庭沒有責任,無子女,
丈夫死後才要爭奪財產繼承權 ,身為死者兄弟姐妹要怎麼保障權益 ,
財產不至被配偶獨占 , 請提供方法參考.
以下是我們所不解的問題:
1. 什麼情況下配偶不能繼承遺產? 請大家提供案例或經驗
2. 在死亡之後多久? 或是遺產還沒處理好之前 ,
配偶在外馬上有感情對象 , 或是做出不軌的事 , 這樣合法嗎?
講情是不合理 . 但是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3.若有配偶(無子女) , 兄弟姐妹 , 繼承比例是怎麼分的?
配偶繼承全部嗎?兄弟姐妹有全力爭取嗎?
4.若有賠償問題 , 要簽和解書 , 只要配偶一個人簽和解書就可以了嗎?
賠償也是配偶一個人得全部嗎?
2006-07-22 17:45:4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珵勛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附註: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尚可節稅。 近年來民法有些許修改,尤其是財產制更是改變重大,容易造成混淆,最常有的疑惑在…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我國民法關於遺產繼承權之人,原則上以第1138條所列親屬之順序,以其認定繼承權,其應繼分,按同法第1141、1144條規定分配,此為「法定應繼分」對於遺產之權利,除法定應繼分之外,倘被繼承人生前之遺囑,對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立有「遺贈」者,除有違反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外,遺產應先扣除遺贈後,剩餘始由繼承人依法分配之。依照繼承法來說,配偶是有權力繼承的,除非她先生在生前有約定夫妻財產是何種制的情況下,配偶才無權利繼承財產或是先生生前有立遺囑限定繼承人,配偶無權處分、繼承法令沒規定丈夫死後、配偶外遇無法繼承財產吧!除非配偶她簽"放棄繼承財產"放棄權益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是共同繼承的。假設甲的繼承人有妻(乙)、二兒子(丙、丁),三人本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當丙、丁均拋棄繼承權時,由配偶乙單獨繼承;若配偶乙拋棄繼承權者,則由丙、丁繼承,倘若丙在繼承前已死亡者,則由丙之子女代位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成為應繼承之人。為使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民法也有規定後順位的人,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4.htm
2006-07-23 00:36:17 補充:
依民法第1176條之規定:(1)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2)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換言之,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分配方式為均分,若其中有人拋棄繼承,其遺留之應繼分自然亦為配偶與第一順位之人均分。但配偶與第二至第四順位之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既為固定,縱使該順位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的應繼分則由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分配之,與配偶無關。即配偶不會因第二至四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使自身之應繼分增加。
2006-07-23 01:07:22 補充:
法條如下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006-07-22 20:26: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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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20:48: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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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6 13:37: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請求分配一半之遺產,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為均分繼承。
2011-10-12 06:13: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