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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有點長, 因為要列舉法條比較多... 請見諒
我想請問的是, 與16歲(滿)以上未滿18歲少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到底有沒有罪?
我列舉法條出來, 都明白的顯示是沒有罪責的, 那\"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裡面也提到, 單純與16歲(滿)以上未滿18歲少年少女發生性關係也是沒有罪責的!除非是\"性交易\", 也是有對價關係的才是有罪的.

所以請問各位法學先進, 與16歲(滿)以上未滿18歲少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如男女朋友)真的是無罪嗎? 在民法上父母可以提侵權行為嗎? 還是有其他例外呢?

以下為相關法條

依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 \"性交易\" 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易\"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易\"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第二十四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易\"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 \"性交易\" ,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請各位法學先進不吝賜教^^

2006-07-21 17:56:3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郁清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迷失九月
我要理由! 你這樣子回答我是不可能給點數的...

2006-07-21 21:28:20 · update #1

TO 貼法條當回答誰不會~
刑事上既然沒責任, 那民事上呢? 少年少女的監護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2006-07-22 14:34:34 · update #2

請各位法學先進 有想法都提出來吧 讓我參考一下^^"
TO Miz
請問有相關的法條嗎?
實務上法官判決也是依照相關法條判的吧!? 所以應該有法條吧!?

2006-07-23 04:38:03 · update #3

5 個解答

不好意思,您的題意我不是很清楚,請容許我自行設計題目。
「A男已滿二十嵗,有一女友B女十七歲,他們兩人兩情相悅發生多次性行 
 為,他們並不是性交易,也沒有給付金錢上的對價行為,A男每天約會完都
 準時九點送B女回家,無和誘及略誘之問題。女方家長不甘心女兒被糟蹋,
 欲向男方提起告訴,可有道理?」

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
現行刑法並沒有處罰與『十六歲以上』之人發生性行為的法條
相信你在刑法上也費過許多功夫找相關法條
但是皆是處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
既然找不到處罰與『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人性行為的法條
故此問題於刑法上為『無罪』

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對於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之人
也是要符合『性交易』(發生給付對價、金錢之行為)的構成要件
才有給予處罰
故若無發生『性交易』之行為
也沒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適用

至於民法
我問過老師、法律系同學
同學是丟給我民法一百九十五條
但是問題來了
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的請求權基礎在哪?
男方侵害了女方家長什麼權利?(身體?健康?)
有成立侵權行為之要件嗎?
很明顯的,該法條並沒有成立
而老師給我的答案是:
『A男並無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亦無觸犯其他可歸責的法條。』
況且,女方家長必須負舉證責任
既然舉不出侵犯了家長何種權利
即為敗訴之所在
故此問題於民法上同樣沒有觸犯法條

綜上所述
A男和B女皆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即該行為係合法的行為。

2006-07-24 17:01: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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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7 17:22: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法上監護人可提訴其權利受有損害及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應該是身份權),此種提訴通常是由女方監護人提出,而實務上亦是女方勝訴較多,男方當然亦可提訴,但我認為勝訴機率不大,此種案件依情節亦可請求精神賠償

2006-07-22 15:17: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其實你引的法條都有將關鍵字標出來
所以其實你應該是懂的
在刑事上面
只要沒有強暴脅迫或是性交易等情事
單純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
跟16歲以上之人發生性行為是沒罪的

2006-07-23 19:23:17 補充:
民事方面我沒回答是因為我個人認為應該無法提告因為就權利的部分我看不出來哪部分受侵害管教權?監護權?實務上我在司法院網站也找不到相關的例子可以參考

2006-07-22 14:30: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就算是自願的
只要家長決定要告
那就一定會成功

2006-07-21 18:01: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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