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包庇被告而以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亦遭駁回,被害人憤恨難消!能否再提自訴控告他?被告罪大惡極,光天化日當面搶奪被害人之物,而後又再度登門損壞被害人之所有物,檢察官竟然以不起訴!這是什麼法啊?請求幫忙告知有什麼方法可以制衡惡徒,可恨司法竟包庇惡徒...善良的百姓如何自救呢?
2006-07-20 15:03:0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詩婷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閣下於收到再議駁回裁定處分書後10天內,可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可。超過10天後,已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依題意,檢察官是因為罪證不足以定他的罪,所以才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簡單說,你告了也是鐵輸的,還要再花上律師費用。
如果你想要用民事解決糾紛,我倒是有不錯的辦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就是是不錯的方式。
2006-08-02 12:49: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awyer.wei 5 · 0⤊ 0⤋
備妥證據與陳述未查證地證據重新提告~~~
2016-04-25 19:39: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能伏災禍 大風火 6 · 0⤊ 0⤋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跟判決啥關係??回答的在回答什麼??那叫再議跟交付審判,不叫"上訴",要檢察官起訴,也要備好"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上816和52上1300兩號判例看一下先
2006-07-20 20:17: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落雨的夏初 5 · 0⤊ 0⤋
證據問題。檢察官不是神,沒有足夠的證據供他做判斷,叫他如何起訴?一個地檢署檢察官包庇被告,也許有可能;但是連高檢署檢察官的看法都相同而駁回再議,那麼剛好都是包庇被告的人讓你遇上?
2006-07-20 20:48:46 補充:
如果你真的氣憤難平,去委任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吧,不可以自訴。
2006-07-20 16:47: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