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大大~~
流氓認定是採以下情形~
1.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2.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3.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4.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5.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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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想問的是~~提報流氓時要有幾項以上事證呢?
有人說要三項~有人說要四項~~我也搞不清楚!!
請大大們解答~~謝嚕~~感恩~~
2006-07-19 21:32: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其實小弟我要問的是~~每年當地刑事組都會有提報流氓名單~~而名單上的人~~要蒐集資料跟事證~~那要有幾項才會成功呢!!有人說三項就提報了~也有人說四項~到底是幾項呢??
2006-07-20 08:21:50 · update #1
換句話說~也就是~當地的治安單位要提報你是流氓的話~要有幾個分數才能呢??有人說三個!?有人說四個!?到底要幾個??分數又是如何計算的呢??
2006-07-20 19:41:57 · update #2
您所舉出來的是"檢肅流氓條例"中的第二條,事實上,在此部份說明的是提報流氓的"行為判定",而提報的標準在相關的"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條文中就有說明囉!相關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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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應秉承本條例之制定意旨,就該管案件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以求毋枉毋縱。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其他有關治安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派駐
直轄市﹑縣 (市) 之治安單位。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
事證:
一 檢舉書﹑自白書。
二 鑑定書。
三 談話筆錄。
四 照片﹑錄音﹑錄影。
五 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六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
認定流氓之文件。
七 其他證據。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
害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認定之。
一 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 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 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 行為後之態度。
五 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 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
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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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來了嗎?在法源依據上,是依照細則的第五條,來判定情結之重大及影響社會程度,還有被提報人之個人情形,而並非依照犯滿其中之三或四項來判定喔!
舉例說明,最近有一則是否提報趙玉柱為流氓的新聞,可以當錯不錯的教材喔,我把新聞轉貼給你,這則新聞是聯合報的新聞,裡面有一個重點,是提報流氓的標準會參考「經常性」、「危害性」及「不特定性」,而在提報的形式則會參考「反覆實施」、「對社會造成危害」、「多數企業受害」與否,以下是該則新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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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親家趙玉柱向多家企業每月分別領取不等顧問費總計達數十萬元,扮演「門神」角色;檢方昨天雖然未認定構成犯罪,但治安法庭法官說,趙玉柱憑藉著總統親家身分,什麼錢都A以及到處當顧問「白道圍事」,與流氓無異。
至於「趙門神」的行為,可否提報為流氓,法界有不同看法。
聘趙玉柱當顧問的燁輝公司曾表示是他們主動找趙玉柱,借重趙的特殊身分,讓公司免受不公平對待。依照燁輝的說法,找趙玉柱當顧問是「願打願挨」,趙玉柱坐領乾薪當不辦事的門神顧問,沒有詐欺或背信的刑責可言。
但一位治安法庭法官認為,如果顧問職務是趙玉柱自己找來的,運用第一親家強勢勒索,那可能就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妨害自由罪或恐嚇取財罪了。
司法實務上,被提報流氓的人,一定也同時被依刑事犯罪起訴,而法院認定為流氓的標準,主要看是否符合「經常性」、「危害性」及「不特定性」三個要件,才會裁定為流氓交付感訓處分。
有法官認為,如果趙玉柱的顧問職是索討來的,他收取的顧問費等同保護費,又假借勢力,不斷敲詐勒索,從形式看來,已具備「反覆實施」、「對社會造成危害」、「多數企業受害」的態樣,符合流氓提報要件。
但也有法官持不同看法,因為流氓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趙玉柱充當企業門神,目的是讓政府機關害怕,不要找企業的碴,且企業是自願找他,還不構成流氓要件;這種行為只有道德問題。
目前多數見解是,檢肅流氓條例立法目的是針對黑道的白吃白喝、敲詐勒索或欺壓善良,立法時沒有想到竟然會出現「趙門神」這種白道圍事的行為,這是立法的疏漏,從立法角度來看,趙玉柱不會被提報為流氓。
2006-07-23 06:16:28 補充:
ㄜ0.0...我在上面說過了喔判定是否提報是依照細則的第五條,來判定情結之重大及影響社會程度,還有被提報人之個人情形,也就是說若行為有明顯符合條例中的標準,就算是一項,也是可以被提報為流氓的,而不是所謂的3或4項喔@@(這種事情沒有在累積積分的啦=.=)
2006-07-19 22:0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現在警察機關要提報流氓不容易...
2007-12-03 07:27: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被提報流氓只要符合其中一樣就可以了吧.但是第一次被提報把這樣得官司打掉是有機會的....像我朋友持有槍械被抓除觸犯了司法的的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另外就被當地的警察機關提報流氓.一經提報確定就會開始進行開庭的動作.如果幸運打掉這個官司就不需要管訓處分.但是如果再持有槍械被抓那就二話不說直接被提報而且百分之百會被送感訓處分
2006-07-19 23:20: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