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沿海國在其領海內享有主權(Sovereignty),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內則享有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s),請析論並比較這兩種權利之實質內涵...
2006-07-17 13:49:4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kinsda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所謂「國家主權」,是指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它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擁有「主權」才能構成國家,唯有國家才能擁有「主權」。而領土則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因此,領土構成國家「主權」的實體,而這個實體的所有權歸永久生活在它之上的人民所有,人民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選出合法的政府代為管理,並且賦予它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利,這種權利便叫「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因此,任何一個合法的政府,都有代表其有效管治下的人民行使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利即「主權權利」。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任何一個合法政府只是受其治下的人民委託代為行使「主權權利」。
以上論述大致可析為如下幾個要點:
一、「主權」的特徵表現為「獨立自主性」,為國家所擁有,亦是國家的根本屬性。因此,「獨立自主性」構成國家主權的最高層級,它是國家意志的反映。
二、「國家主權」的實體為「領土主權」(即領土所有權),而領土主權則歸永久生活在它之上的人民所有。三、「領土主權」派生出「主權權利」,擁有「領土主權」即擁有「主權權利」。因此,所謂「主權權利」,實為「領土主權」的固有權利,同時也是擁有「領土主權」的人民的固有權利;當人民組織政府時,便將這種權利交由政府代為行使。
如果我們從盧梭「主權在民」的立場出發,從法律的角度對「主權」概念作嚴密的邏輯論證,最起碼可將「主權」分為四個層面,即:
(一)表現為「獨立自主性」特徵的「國家主權」,它是「主權」中不可讓渡的部份。
(二)作為「國家主權」的實體的「領土主權」,它是「主權」中不可分割的部份。
(三)由「領土主權」派生的「主權權利」,它是「主權」中可讓渡的部份。
(四)由「主權權利」所從出的「主權權力」,它是「主權」中可分割的部份。
人民具有「主權權力」
(一)關於「主權」為國家所有,其特徵表現為「獨立自主性」的觀點,在國際間早已形成共識,並為國際法學家、政治學者及其著作的反覆論述所證明。
(二)關於「領土主權」,它是構成國家主權的最基礎的部份,離開了領土,主權的行使將無所依託。
(三)關於「主權權利」,它既是由「領土主權」所派生,又屬「領土主權」所固有的一種權利,這種固有權利分別由領土內的人民、自然資源體現出來。據此,「主權權利」又可分為利用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生活在領土之上的人民的「主權權利」。
(四)關於「主權權力」,它是政府在行使管轄權的過程中,從人民委託給政府代為行使的「主權權利」中轉化過來的。在一般民主國家,當政府將人民委託給它的「主權權利」轉化為自己的一種「主權權力」之際,是必須徵得人民的同意和接受人民監督的,這也是為什麼政府首腦和立法議員必須經由民選的道理。
政府管轄權的法律來源
關於人民的「主權權利」,也可以說是永久生活在國家領土之上的人民的一種固有權利。所謂「固有」也者,即為生來俱有,而非後天賦予之謂,或可稱為「天賦權利」。這種固有權利在當代民主社會往往是由人民選出的合法政府代為行使,因而有「管轄權」之產生。嚴格說來,政府的管轄權實由人民的「主權權利」所派生,人民的「主權權利」才是政府的管轄權或曰統治權的正當性的來源。政府以國家的名義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利(通常所說的「行使主權」),其實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權權利」。所以說人民的「主權權利」才是政府管轄權的法律來源。因此,當政府以國家名義行使管轄權之際,往往會運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種形式來調整行為(如通過立法制訂各項政策);正是在這種調整行為的過程中,由管轄權產生出一種「主權權力」(sovereign power),管轄權就是通過這種「主權權力」實施其屬地屬人權威的。
綜上所述,國家主權行使的空間和實體為領土主權(領土所有權),而領土主權又由領土內的永久居民所固有的「主權權利」及其所擁有的自然資源所構成。如果說,「獨立自主」是國家主權的特性,它在性質上表現為一種權利的話,那麼,國家主權的行使歸根結底為主權權利的行使。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往往又是通過國家管轄權的權威來實施的,這種管轄權的權威表面上是國家主權派生的一種權力(即「主權權力」),但它在本質上是由人民的「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所從出。人民所固有的「主權權利」構成國家主權的核心,而領土主權則是構成國家主權的基礎,這便是以「人民主權」或曰「主權在民」為基礎重新建構新的國家主權學說的法理依據。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才說,人民對人權、自由的訴求,正是合理行使其固有的「主權權利」的表現,同時也是「國家主權」的最本質和最真實的反映。據此,人民對人權、自由的訴求與維護國家主權絕不矛盾。政府在強調維護國家主權時不能損害人民的主權權利,因為人民的主權權利才是政府的管轄權的法律來源。否則,便是本末倒置,與民主社會的價值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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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4 20:08: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東西方不敗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