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正在研讀\"刑法概論\"~對於其中的犯罪行為的因果論和因果關係~百讀不解~請各位大大能替小弟解釋一下~能否舉個例子說明
2006-07-17 00:41: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承昊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閣下初次接觸刑法.我們就免去饒舌的法律用語.簡單說明.(實因小弟才疏學淺=.=)
因果關係通說以條件理論+客觀歸責理論來判斷.
條件理論的意義"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乃指造成具體結果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每個條件.倘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發生.則非刑法上之原因"啥?聽沒有!沒關係.舉個例.甲殺了乙.如果沒有甲殺乙.正常來說乙不會死.我們就可以說甲殺乙的行為跟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也是乙死亡結果的條件.
在條件理論中.每個條件是等價的.故又稱等價理論.也因此導出因為有甲的媽媽生了甲.乙才會被甲殺死.所以甲的娘生甲也是乙死亡的原因...詭異吧...所以判斷上我們必須在加上客觀歸責論.
客觀歸責論的意義."行為人製造或升高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在因果歷程中實現.結果的發生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便屬可歸責"
1.製造.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這個命題有3個內涵包括."法所容許.降低風險.容許信賴".像賽車手在比賽時相互卡位的危險行為.--法所容許..像打破正在瓦斯漏氣房子的玻璃--降低風險..像遵守交通規則卻因對方違法而撞傷對方--容許信賴(這部份黃榮堅教授在月旦法學第50期有專論.跟實務86台上2462判決見解不同..)
2.該風險在因果歷程中實現
(1)危險與結果應有常態關聯.例如.甲槍殺乙後.乙沒死但在送醫途中.救護車發生車禍因此撞死.甲的槍殺跟乙的死亡就無常態性關聯.(甲只負殺人未遂之責)
(2)升高風險.即可歸責.例如甲開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死喝的爛醉的乙.事後證明.縱使甲保持安全距離.乙也會滾到甲的車下被輾斃.(此部份亦有爭論.我們採的是刑法大師的見解).甲仍有過失.
3.結果的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1)須與規範目的有關..例如.老太太因目睹車禍發生.嚇的心臟病發死亡.此例就與規範目的無關
(2)參予他人的故意行為不可歸責.例如賣毒品給他人.他人因吸毒而死亡.吸毒的死跟賣毒的無關.不過這裡有個界限.對方對風險的發生要有認識.
(3)結果如屬專業人員負責的範疇.也不可歸責..例如.甲家失火.消防員在滅火中被燒死.
結論.因果關係有無的判斷.依條件理論跟客觀可歸責論一一檢驗應該沒問題.至於因果關係的特別類型.包括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因果.擇一因果.雙重因果.假設因果等等.理論不一貫.徒增記憶上的困難.其實就如教授們說的.只要你有自己的推論過程.就算結果不同.也不會吝於給高分.畢竟學問就是要靠不同的辨證才能發光發亮阿.
2006-07-17 07:3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ianne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