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推銷員跟我推銷,
因為ㄠ不過他,所以就跟他簽下了訂購單。
但因自己愈想愈不對勁,所以就反悔把訂購單退還給他,
於是他就說不付錢就等著收存証信函。
我們沒有簽下合約,也沒有支付任何訂金,
雖然他說會收到存証信函,但我覺得他是在唬我。
不過為了安心,還是想請問一下懂這方面的大大,
我這樣是不是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2006-07-16 13:17: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另外對方說,我簽下的那張訂購單是種合約。
請問訂購單算是一種契約嗎(雖然我覺得不是,但又不確定)?
p.s.我不止沒有付任何訂金,而且也沒拿對方的商品。
2006-07-16 15:28:31 · update #1
別忘了,你還有契約的審閱期,你先寫一張存證信函給對方,說明你還在契約審閱期中,所以你要解約不購買。不過如果對方仍然寄了商品,購買商品(指未接觸實體的訪問買賣)你還有七天的鑑賞期,我還是建議你,只要一收到貨品,立刻寫一張存證信函給對方,表達,你不要這批商品及後續的商品。然後不付錢。
2006-07-26 17:47:51 補充:
一般而言都要有契約審查期,一般而言是7天,而且訪問買賣也在消保法保障之內,對商品擁有7天鑑賞期,你可以在當下收到商品,寫存證信函給寄商品給你的部門。
2006-07-19 22:29: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