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但我不想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這樣我可以先去換發債權憑證,然後再去強制執行嗎?
2006-07-16 08:49: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去查了都沒東西,還要法院去執行,這樣不是多此一舉嗎?而且沒東西法院要執行什麼?
若查了對方沒財產,是否就可以直接換發債權憑證,這樣下次要執行時就可以省下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了?
2006-07-16 09:01:49 · update #1
可是司法院網站有直接聲請債權憑證的聲請狀,而且也有請法院幫你調查債務人財產的聲請狀。但怎麼大家都說要先強制執行、要自己去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2006-07-16 18:14:25 · update #2
支付命令的債權時效有5年,如果這5年內你都沒有去做執行的動作的話,那債權的時效就會消滅,所以如果你目前查不到債務人的財產的話,是可以不用做執行也不用去換債證的喔。只是要記得每5年要執行一次,每執行一次,則債權再多延長5年。
至於執行費用,這只要在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時要繳付以外,之後不管聲請幾次,都不用再繳交,而這第費用,也將會由債務人所負擔。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本身就可以做強制執行了,並不用換發債證後再做喔,債權憑證是強制執行後執行無效時所發的憑證,跟支付命令的效力是一樣的。
而聲請債務人財產的部份,一般是要由債權人自查證責任,法院並無義務要幫忙,每個法院的書記官處理的方式跟態度都不一樣,有的人很好心會幫你,有的會直接發文要你去換債證,自己查到財產再聲請。
2006-07-18 08:40: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愛 4 · 0⤊ 0⤋
換發債權憑證仍要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
2006-07-21 05:03: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一、支付命令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二、用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1、向法院的單一窗口遞狀,繳執行費。
2、案件送到民執分案後,看是那一股承辦。
3、要直接換發債證,向那一股的書記官說明即可。(書記官會很高興, 因為他這樣就可以結案了)
三、所以是不可能不繳執行費就可以拿到債證,只是拿到債證後,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將來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再予強制執行時,不用再繳執行費。
2006-07-16 14:16: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不可以,強制執行法二十七條,須執行無結果才可發債證。
2006-07-16 08:56: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