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95.7.1修正的刑法的公務員,排除公營事業、國營事業人員,那如果在此新法之前犯罪但未判決,適用新法嗎?
2006-07-16 01:17: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以前舊刑法的公務員定義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所以包括公營 或國營事業的員工,都屬於舊刑法所泛稱之公務員,但95年7月1日 實施之新刑法,將公務員限縮定義為: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 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所以新刑法的公務員,已 不包括公營或國營事業的員工了。二、在此新法之前犯罪但未判決,適用新法嗎? 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改採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也 就是說,如果所犯的罪新舊刑法都有規定要處罰,那就依舊法的規定來 處罰,但是如果舊法的規定對犯罪行為人較為不利,而新法的規定對犯 罪行為人較為有利時,就改適用對犯罪行為人較為有利的新法。所以如 果公務員在舊法適用期間犯罪,在新法適用期間才受裁判的話,就要看 新舊法二者之規定,哪一個對該公務員較為有利,而適用該有利的法律 ,而一般而言,具公務員身分者,犯罪之處罰都較普通人為重,所以如 果依舊法是公務員,而新法不是公務員,那當然是適用新法對該犯罪者 較為有利了。
2006-07-16 13:42: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1⤋
大法官,檢察官,法官,稅務員,警察,軍官…是公務員,所以不可以任意收受禮卷,禮金,禮物,否則得一輩子關在監獄!
但大法官或檢察官或法官或稅務員或警察或軍官的老婆(或先生),只要不是公務員就可以大方的任意收受禮卷,禮金,禮物,當然更可以大方將收受的禮卷及禮物出售,完全不受限制!
聽說大法官,檢察官,法官,稅務員,警察,軍官的老婆都是很善良的台灣人,所以想用SOGO禮券來和她們交往認識,希望有機會與大法官的老婆一起集資購買SOGO禮券
2006-07-23 20:49: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