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求改定監護權,是否要到小朋友的戶籍地法院申請??
或是任一法院均可??
若要求改定監護權,簡訊內容是否構成威脅要件??
或若是只簡訊內容威脅,並無實際情事,監護權改定的了嗎??
原因:因離婚心生不滿,對方不付扶養,甚至傳出簽字前外遇,獨立帶養小孩後跟離婚,心中極不是滋味,故有時情緒一上來便傳訊臭罵對方或說帶小孩輕生之意!!但並無實際情事,只是氣頭上嚇嚇他!!
若因此要求改定監護權.說我威脅,改定的了嗎??
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
2006-07-16 08:36:5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麻麻的回答!!
補充我的意思是監護權已於離婚時簽定,若要求改定監護權是上法院爭取改定,是否一定在小朋友的戶籍地的法院呢?還是任一法院均可?
2006-07-16 18:36:37 · update #1
所以說他若要改定監護權必須到我跟小孩的戶籍地
法院是嗎??
2006-07-16 19:24:06 · update #2
抱歉,我問詳細一點!!
我在高雄,他在雲林!!
一定要在高雄法院ㄇ??
2006-07-16 19:25:21 · update #3
另外,再請教另一個問題:
離婚協議書中載明:監護扶養歸乙方,日後乙方可否依小孩的名義向甲方要求負擔扶養費??
若可以是否可要求以前未曾負擔的部分??
或是從提出要求日起的部分始得要求扶養費???
2006-07-17 09:51:11 · update #4
謝謝麻麻的回答!!
就我的問題是:"離婚協議書中以載明"為前提??
2006-07-18 19:28:56 · update #5
麻麻,謝謝你不厭其煩的回答我的問題!!
而我的意思是我已簽字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的條件之一:
""小孩監護扶養歸女方!!""
也就是說由我養育小孩!!
我的問題是:既然小孩由我養育,
而法律上有明文"對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婚姻撤銷而消滅",
也就是說他也要負起養育之責!!
那離婚協議書中以載明扶養歸屬,
以後我可否向他請求負擔一部分之養育責任??
這是我的問題所在!!
2006-07-20 18:42:08 · update #6
1、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2、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刑法第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續)小朋友的戶籍地法院申請??或是任一法院均可??答: 父母離婚時已約定監護權,事後如有需要,可重新約定變更監護人。小英的父母現在重新約定小英改由生父監護,可由小英的生父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監護權重新約定書(詳載子女改由誰監護、約定日期及父母雙方簽名蓋章)至小英之戶籍所在地戶政所辦理。 為保障你權益不要再以訊息騷擾對方吧!這樣對你才有好處與監護的問題無關,而是怕對方告你恐嚇、騷擾的行為而訊息及口頭上是可以成為證據的,對方可以已這些訴求取消你的監護權益前夫不扶養小孩,你可以法律途徑來解決,勿需意氣用事而毀了你自己http://bigwife.yam.org.tw/law/law-1.htm相關資料提供你參考吧!1.小英的父母離婚時約定小英由生母監護,現在要重新約定改由生父監護,該如何辦理?
2006-07-16 22:52:19 補充:
一定要在孩子的戶籍地
2006-07-17 13:29:22 補充:
我跟小孩的戶籍地 法院是嗎?? 是的
就是妳說的"高雄"法院
2006-07-18 19:07:05 補充:
可以請求對方付贍養費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
與相當之贍養費。不過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陷於生活困難」的認定相當嚴格,成功的判決多半是當事人
年紀相當大,根本沒有工作能力。此外就算判決成功,贍養費的金額亦不多。倘若妳真的因判決離婚而生
活陷入困境,建議妳可以向法院訴請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另外,如果對方有過失,妳還可以要求對方就
妳因離婚而在精神上、財產上所受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當然千萬不要忘了妳對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
2006-07-18 19:08:27 補充:
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影響。也就
是說,離婚後,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因此,倘若離婚後,前夫拒絕
承擔小孩的教育與生活費用,那麼身為母親妳,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孩為原告,對小孩的父親起
訴要求其負擔。
http://home.pchome.com.tw/myhome/featureless/knowledge/kn015.htm
2006-07-18 19:14:46 補充:
若離婚後其中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另外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上法院請求法官要求對方履行,例如不定時給付子女生活教養費用、不依約定讓相對人探視子女等等。
法條依據: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http://www.taipeiwomen.tcg.gov.tw/law/women_law2.asp?sn=3
2006-07-20 18:51:47 補充:
恩~我上面有說過了!當然要在協議書裡寫清楚任何相關事項
但是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話,你還可以法定代理人提出阿
不因離婚或是任何事影響的
主要以法定代理人處理, 希望你懂
有問題再問我吧!
2006-07-21 19:28:00 補充:
離婚後,不管有沒有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父母對小孩仍負扶養義務。
簡單說就是可以要求前夫拿出贍養費
但再協議書上註明一個月多少錢
或是一次付清直到小孩滿18歲為止
因為這是會牽扯到當事人離婚後不願見面而定的
有些人會一次要求付清,而有些人一次拿不出來
只好每個月拿扶養費、生活教育費
看你怎協調而定囉!明白了嘛?
2006-07-21 19:30:10 補充:
要是在不清楚的話,我上面附至網路的地方
有個(續...)那裡點進去還有更多詳情的
2006-07-23 15:31:12 補充:
我想應該是可以要求吧!但是監護權在妳
你所謂的"養育責任"應該是屬扶養、教育吧?
有要求扶養拿出膳養、教育費之外
或許是要雙方協調吧!不然怎會區分誰是監護人呢
所謂監護就是要親自督導、教育、扶養的
但或許我解釋的不如詳盡,大概還需再找資源
我找到後再跟你說吧!
2006-07-16 09:18: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您期待已久的 8891遊戲城 熱烈開幕囉!
8891娛樂網以優質的服務領先業界
多位美女客服24小時即時線上為您服務!
8891遊樂網有優於市面所有台灣運彩遊戲的 賠 ~ 率
以及免下載辣妹 百家樂、21點、骰寶、各國賓果、餐廳賓果、彩球遊戲
另有數百位真人視訊聊天辣妹與您進行互動聊天還有"精彩"電影喔!
心動了嗎!! 快來體驗市面上最完質最高品質的服務
現在有開放免費試玩喔! 網址 : 8891.NET
2014-09-28 08:30: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 最新活動→迎接新會員,首存狂送20% 】
【運動→電子→對戰→現場→彩球 】
【免費服務 →電影區、討論區、KTV歡唱、運動轉播、即時比分、24H客服 】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2014-08-26 20:01: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哇~粉詳細~不辭辛勞的回答~值得鼓暱~鼓暱~
2006-07-24 11:33: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麻麻,謝謝你喔!!
2006-07-24 05:30: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朵朵*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