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公司裡面跟老闆他們投遣散費的問題!但在他們不知道我錄音的情況下我偷偷錄音!因為我擔心老闆他們會不照勞基法給我應有的遣散費!所以我偷偷錄!之後不出我所料!對方針的不按勞基法給遣散費!
請問一下!我這樣的錄音蒐證算不算違法!??我是怕到時候到勞資協調會時他們會說他們根本沒要資遣我之類的!所以我蒐證!想知道我這樣錄音如果到時協調會時有效嗎!??是個有力的證據嗎!??我會不會被反告侵權呢!??
因為錄音內容當中明顯的友聽到老闆遣散費不照勞基法的算法!所以這錄音有用嗎!??
2006-07-15 21:12:3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JJ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基本上有沒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這應該是很好計算的,勞基法有明文規定
至於你說會不會被告侵權?我想有討論空間,不過個人認為還不至於,只要您不要拿著到處散播造成對方困擾,對方即使被您錄音,他應該也不會有任何損害才對,也因為這樣,要依照法條成立侵權行為機率不高!
至於證據會不會採用,你們爭議問題屬於民事事件,不若刑事案件有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所以只要法官認為他相信您提出來的錄音並非虛假,且和所涉及案件密切相關,仍然是有獲得採信並且獲勝訴的空間,供參考嚕^^
2006-07-19 17:30:44 補充:
伍長精媲見解頗值參考,此問題應該在於是否屬於"秘密",白話一點,就是老闆所為言談"不想給別人知道"璩案涉及個人最隱私部分,因此果然成罪,捷運偷拍是否成立?想想被偷拍之人是否願意被拍就知道!而本案是否成立315-1小弟認為有討論空間,旦無論如何,協調無強制(即老闆可不出席)更常常協調不成立,到時還是要跑法院依勞基法請求給付,因此,是否在此之前要拿有爭議之錄音當協調運用之手段,發問者應該可以自行判斷
2006-07-19 17:35:46 補充:
小弟認為成立刑法315-1竊錄罪部分有討論空間在於提問者並不是莫名其妙就錄音,再者,言談涉及自己資遣費用,就"資遣費之對話",依勞基法17條即很明白可以算出,若有特約可以依照其特約但不應少於勞基法基本規定(而這部分資遣費談話是否屬於"秘密"?應該有空間討論)因此小弟淺見認為刑案並非千篇一律,應該要就個案以及相關資料逐一檢驗!但是這部分問題中沒有敘述,所以無法深入判斷
2006-07-19 17:39:54 補充:
EDDIE曾來信詢文,他指出錄音當中有自己聲音,但是由於自己不善表達,故錄音比例上老闆和他朋友磋商占大部分,旦自己確實有聲音出現於錄音中!士林地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一號 這是竊錄他人與他人間對話,自身非參與其中,這和本提問有差別,也是可以深入討論的爭點^^"
2006-07-21 17:21:41 補充:
要回答就盡力回答啦..以錢為出發點知識+就經營不下去嚕^^
2006-07-15 21:39: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米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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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22:19: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燕 1 · 0⤊ 0⤋
請問,如果裝錄音機在辦公室自己不在場,錄同事批評的話??有罪嗎???
2006-08-27 18:17: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拉闊 1 · 0⤊ 0⤋
這二位真認真...有錢賺嗎....
2006-07-21 10:16: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也違法、你老板也違法!
你違反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你老板違反勞動基準法。
錄音要先徵求對方的同意,不可以偷錄!
而你的問題,可以向勞委會提出聲請,以維護自已的權益,勞委會他們會教你怎麼做的!各地區有不同的勞委會,你可以上網查查看他們的連絡電話。
我提供總會的電話:02-8590-2567
自已在上班時間打電話和他們連絡吧!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006-07-18 05:22:28 補充:
這裡有台北地檢署的判例: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無論坊間流傳的相關性愛光碟或錄影帶,影片中男女主角是誰,若當事人不願曝光,地點在私人場所竊錄行為人,即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等方式記錄相關私人活動,則竊錄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的妨害秘密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07-18 05:24:50 補充:
另外還有竊錄的行為,刑法給予更重的處罰:
除了刑法妨害秘密罪外,比較少人去談論到的,就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問題。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三、言論及談話。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則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偷拍璩小姐的行為,同時會紀錄到她的言論及談話,應該算是「監察」他人通訊,若行為人無同法第二十九條不罰之情況,則應負刑事責任。
2006-07-18 05:48:05 補充:
妨害秘密罪的判決重點,不是在『無故』這二字,而是在『私人的談話、私人的場所』再附上判例一文此例是因為被告沒有錄到告訴人的任何聲音或影像,故判無罪。像版本的情形有竊錄到聲音,如果想當成法庭上的證據的話,如果他老板提告,就會吃上官司。
2006-07-18 05:51:11 補充:
太多字連結不了,自行到 http://db.lawbank.com.tw 查詢以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一號
2006-07-21 14:03:58 補充:
相同於001號
此問題不應複雜化,應單純於發問者所求。只是我提出該案之刑責問題。供諸友參考以防觸法。
2006-07-16 07:42: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伍長 3 · 0⤊ 0⤋
1.基本上你的錄音也要錄下自己的聲音,這樣子你才站得住腳。 如果你錄的僅是別人的對話例如甲與乙的對話,你自己是丙, 這樣一定是侵權。2.雖然錄音很難當成法院的證據,但是你在勞工局的協調會,這 種方式是可以當作佐證的。3.資遣費應先算出平均工資(不一定是你的月薪),再從平均工資 推算出你的資遣費。4.如果要開協調會,我想應該是勞工提出的,你可以先問一下勞 工局,你的錄音證據能不能採用。(假如你只錄到別人的對話, 或是你的聲音過小難以判別,你最好不要出示該證據)。
2006-07-16 00:25:2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