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photoshop...等軟體裡的圖案.圖形可以用在商標裡嗎?
製作商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謝謝!!
2006-07-14 18:53: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Beatric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5.2.1 商標近似之意義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5.2.2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首先應確立的是應以誰的角度來觀察。由於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提供商品/服務之消費者藉以區辨商品/服務來源,因此,是否近似,即應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為準。又商品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消費者的注意程度,例如就普通日常消費品而言,消費者的注意程度較低,對二商標間之差異辨識較弱,容易產生近似之印象;至於專業性商品如藥品,或單價較高之商品如汽車,其消費者多為專業人士,或購買時會施以較高注意,對二商標間之差異較能區辨,判斷近似的標準自然高於一般日常消費品之消費者。
5.2.3 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標呈現在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於另有所謂「主要部分」觀察,則係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所以,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以,判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
5.2.4 判斷近似另一重要原則為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要注意的是這一個原則乃是在提醒審查人員,應注意去設想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而非要求審查人員須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審查方式來審查商標近似問題,因為那是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的。所謂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係指一般消費者都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的印象,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來作重覆選購的行為,而不是拿著商標以併列比對的方式來選購,所以細微部分的差異,在消費者的印象中難以發揮區辨的功能,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得無庸納入考量。這樣一個設身處地的思考原則,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注意切實掌握。
5.2.5 商標給予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因此判斷商標近似,亦得就此三者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混淆的近似程度。特別要再強調,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例如「第一」與「帝衣」,雖然讀音相同,但外觀及觀念截然不同,就二商標之整體印象而言,引起商品/服務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極低,應認為非屬近似之商標。是以,二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近似,並非即可推論商標之整體印象即當然近似,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5.2.7 圖形、顏色或立體商標則著重於外觀的比對,是以圖形、顏色或立體商標雖在觀念上相同仍應以外觀比對為原則,例如在觀念上雖均為貓,然由於外觀設計的不同,「凱蒂貓」與「咖菲貓」均可註冊在案。又外觀之比對主要在比對其構圖意匠,是若構圖意匠近似,縱使設色稍有不同或方向相反亦不影響其近似。
5.2.10 商標的近似除了上述外觀、觀念及讀音的近似外,尚包括在類型上的近似,尤其是主張先權利的一方,已經註冊或使用多數個相同類型的商標,而形成一種系列商品的形象時,則類型的近似也將成為商標近似應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日日安」與「月月安」,在外觀、觀念及讀音方面,「日日」與「月月」,固有所不同,然而由於在類型上均為時間單位的重覆,再加上同一「安」字,則當其使用在相同或極為類似之商品時,消費者誤以為同一廠商系列商品的可能性極高,自亦應屬近似態樣之一種。為免類型近似可能過度擴張近似之概念,類型近似應限於具有相當程度創意的創意性或暗示性商標,且在商品/服務類似程度的要求上亦應較高。
2006-07-21 19:35: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s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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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律諮詢 法律的專業天空第一線實務經驗.
2014-02-25 18:09: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圖型使用原創的,較不容易與他人衝突,但不代表自創的logo就一定沒問題,因為光一年申請的商標就五六萬件,何況還沒到期及延展繼續使用的
,很容易衝突到,若有疑問請看我的檔案
2007-10-24 10:38: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華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