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駙馬爺可以交保~那意思就是說李雙全的哥哥也可以交保囉!""駙馬爺可以交保~那意思就是說李雙全的哥哥也可以交保囉!""駙馬爺可以交保~那意思就是說李雙全的哥哥也可以交保囉!"多多回答.....謝謝!

2006-07-13 13:40:46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7 個解答

※就法律的程序上而言,版主所提兩案,在新聞內容看來,並沒有明顯瑕疵。※實際如何?只有法官、當事人、及其中腳力、著力的、關係人才知道嘍!就檢方提起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告串供.湮滅證據.逃亡,若檢方提出的新證據因未收押禁見,讓被告知道了,有可能讓被告可以有機會去湮滅證據!  ※如在調查已全部終結及被告串供.湮滅證據.逃亡,原因不存在時,自可執行〔交保後傳〕(如:駙馬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0七條第一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如在調查並未終結且尚有調查的必要,以及被告有串供.湮滅證據.逃亡等可能性原因未消滅前,羈押一次兩個月,可延長一次(兩個月)!參照:第 108 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0七條第一項規定,說明如下:所謂羈押原因消減,係指羈押之要件中(I)須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ii)須有羈押之理由、(iii)須有羈押之必要,任何一項有所改變或消失者而言,此際應由法院主動依職權撤銷羈押。又該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法院辦理聲請案件,得聽取彼等陳述意見,並應徵詢檢察官意見: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一經檢察官為此聲請,法院即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按釋放被告與法院撤銷羈押,本應一致,此處所定檢察官得先行釋放被告,乃係法律之例外授權,旨在使被告及早回復自由。羈押中被告之回復自由,除前述各該撤銷羈押外,另一途徑為停止羈押。所謂停止羈押,係指被告之羈押原因雖未消滅,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性,得以其他處分替代,而暫時停止其羈押之效力。1.免予羈押(收押前之代替羈押)  得代替收押前之代替羈押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有此種處分權者為檢察官與法官。2.停止羈押(收押後之代替羈押)依第一一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復依該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停止羈押之方法,有下列三種:(1)具保: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一條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書,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該項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鈉之事由。上述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又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2)責付: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五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3)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又依第一一一條第五項規定,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限制住居,有與具保相附隨著,有不命具保而單純限制限制住居者,皆係限制被告居住於其住居所不得遷移,實務所見之限制出境處分,即係執行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

2006-07-13 15:02: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 最新活動→迎接新會員,首存狂送20% 】

【運動→電子→對戰→現場→彩球 】

【免費服務 →電影區、討論區、KTV歡唱、運動轉播、即時比分、24H客服 】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2014-08-19 21:3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依這次裁定交保的裁定書邏輯來看不只李泰安應該被裁定交保 ,陳哲男等人也要比照辦理才對但是 ,本案很明顯的已經是 "政治干預司法 ",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已經遭到破壞 ,所以李泰安等人只好繼續等到一審判決時再說吧 !

2006-07-13 14:03: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ENT 7 · 0 0

我覺得可能性不大.你看那些檢察官全都不擇手段的想盡辦法要定他的罪,上次不羈押她就快哭了,若這次他能交保,她一定會哭的.況且李家也繳不出高額保釋金.

2006-07-13 13:51: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imi 3 · 0 0

沒 有 啦

2006-07-13 13:43:5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傻”氣€酷冠☆↙ 2 · 0 0

那可不行喔
因為他們沒一千萬阿

2006-07-13 13:42:4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Susan 1 · 0 0

哀...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即使可以交保..他們也沒錢吧!!

2006-07-13 13:41:4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