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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一位賣家問與答中寫出了幾行字如下:
[你要發布這些言論(影射xx奶粉有問題),請你就公布您的身份,明明是嘉義縣人還寫是新竹,要不要我幫你說你是福樂國小的老師,如果奶粉有問題那你小朋友喝了是不跟你一樣有問題,你真是沒種!笨蛋!]
以上是甲在某賣家問與答中的言論,因為在yahoo拍賣中問與答,在賣家無回覆的情形下是屬不公開,也就是只有題問者及買家看的到,買家亦可以看完後刪除,不會公布於大眾,請問...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或悔謗罪嗎?問與答的機制主兩造間提問之用,只要賣家不回覆即不會公開內容且可自行刪除,這樣算有{意圖}公然侮辱嗎?請為我解答!

2006-07-13 14:06: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在網路上的犯罪行為,因網路之特性與一般生活形式有所不同;所以其犯罪類型有其特殊性,就在網路上散播不實的資料或圖片:例如在網路上散播不實的消息、散播明星的合成裸照等。此類犯罪行為與散播有害他人隱私權或肖像權的資料或圖片:例如散播舊女友的裸照、散播某名人的幽會照片行為的不同之處在於;前一種行為是散播真實的資料或圖片,只是當事人不願意在網路上散播而已。而此類犯罪行為,其上傳之資料則根本是偽造、捏造的,與事實完全不符。   其只要是發表言論為不實者,均涉及: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314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就是被損害(受有損害包括名譽損害者)必須提起告訴. 〔妨害名譽〕

2006-07-13 14:40: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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