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擔任公司老闆另一家公司之無給職人頭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以該公司名義與租車公司簽訂租車契約,租車供公司不知名他人使用,現在老闆捲款潛逃不知去向,所有公司全部惡性倒閉,租來車輛亦不知去向,被租車公司控告我朋友侵占,我朋友從未看過這台車(點交也是別人去取車)!
請教我朋友以被告身份至檢察官處應訊該注意什麼事項對自己比較有利?
2006-07-13 12:43: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名 稱:行政執行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18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名 稱: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6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9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三十日內,債權人得聲請延長期限,其效力自原登記期滿之次日開始。前項延長期限登記,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登記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辦理,並通知債務人。第10條 擔保債權受清償後,債權人經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書。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憑證明書,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債權人不於收到前項請求十日內,交付證明書者,應按日給付請求人遲延金五十元,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拒絕為第一項證明書之交付時,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其他足以證明其已清償之方法,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名 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第 二 編 債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二四節 保證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注意事項:一、簽訂租車契約之時,其契約內容條文,是否經被告看過親簽(用印)如果租車公司人員,於契約簽訂時並未在場(一般都是業務員來拿已用印好的)!則自可否認為,不知情被盜用(反正老闆已捲款潛逃不知去向)!二、法官自會問:那公司印鑑,為何可盜用?自須有一番說詞!三、另須請租車公司提供合約影本,查看租約是否到期,若是在最未到期前發生,自有責任,若已過期,其有效期間,從契約之約定,契約若無約定者,自登記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一年,而租車公司未在期滿前三十日內,聲請延長期限,其效力為無效。四、連帶保證人雖依上法內容,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唯有以:不知情被冒用理由,尚有轉圜餘地空間。依民法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如無約定,自不生保證責任。五、如租車公司提出:該老闆口頭表示有代理權時,就「代理」之法律行為,應由代理人出具授權書,如有簽章的必要,代理人為之,係應由代理人(被授權人)簽自己的名字,而非由代理人代替本人(授權人)簽名。如此,才能將本人(授權人)及代理人(被授權人)之名字,都表示在契據文書上,如果生有糾紛,「授權書」、「契據文書」、「代理人之簽名」,就是判斷責任歸屬的依據。六、租車公司自應查證,契約書保證人資料,是否親簽字(親自用印)之真偽。
2006-07-13 14:04: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長久以來,我們以提供客戶最滿意的租車服務為經營宗旨,http://www.odi-carrental.com.tw並獲得許多公家機關及知名企業的信賴與長期合作,http://www.yosplay.com.tw這些企業包括有日商、美商、飯店、影視公司、營造公司、旅行社等企業團體。http://www.pt-angel.com.tw
長期提供公家機關與知名企業之接送及長期租賃業務且秉持永續經營理念,建立良好品牌與形象,廣受好評;因此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年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增資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並配合政府政令變更為優良甲種租賃小客車http://www.tax2013.com.tw
2014-12-17 19:52: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ecky 1 · 0⤊ 0⤋
實話實說就最有利了..將過程全部交代清楚..這樣就ok了..
比較要注意的..就是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處分..但是能不能..就要看你朋友的條件夠不夠了..
2006-07-13 13:29: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蔡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