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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與太太所住之房屋,產權登記在她名下,但是,我有每月繳付房屋之貸款,
目前因感情不睦,太太欲將房屋在未經我同意之下,出租出去,藉以造成分居之事實,請問她這樣做可以嗎?

2006-07-12 15:57:0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lysa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老婆想將多餘的房間出租,老公說不行時該怎麼辦?如果沒有另訂契約,房屋在兩人共同管理之下,如果兩人對於房屋的「使用」、「收益」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時,不能訴請法院裁判,只能「讓與」自己應有的部分,「退出共有關係」或「請求分割共有物」。簡單來說,如果老婆想要將房屋整間出租時,必須要在兩人皆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租整間房子,或是只能出租自己應有的部分。因此在房屋登記上,在雙方繼承者行使權力時,必須受限於「應受他共有人應有部分」,意指在移交、轉賣該房屋權利,因該房屋屬於兩方所有物,任何一方行使變更該房屋,都必須經由另一方同意的受限下,其他部分與單獨繼承所有權的內容、性質及效力與單獨所有權皆無異。關於共有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因為牽扯到共有物的「權利」及「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法律在這方面都有所規範,上述部分只是約略提及。如果夫妻有一方認為財產有共有的必要,則要區分「應有部分」與「房屋權利及義務」行使與負擔的不同,才能避免因此所衍生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及損害賠償等問題。吵架時,可以將房屋分一半,不准對方跨越「楚河漢界」嗎?新婚夫妻為了保障各自的權益,照法理上來說可以按「應有部分」登記為二人共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應該按出資的比例訂定。事實上夫妻兩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每個「分別共有人」,按自己應有的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不論是先生或是太太都可以使用、收益全部的房屋,而不只是特定部分。同時也都可以「自由處分」自己應有的部分,不必事先得到對方同意。所以,吵架的時候,可別以為自行將房屋劃分了「楚河漢界」就等同於劃分了產權,登記為共有的房屋,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全部的房屋喔。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housedetail&info_no=55

2006-07-12 16:5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只要是誰的名子都有權利呀..有名義的跟有付錢的差很多的..包括車子.房子.公司行號只要是誰的名子通通都可以..  你只能後悔說..為什麼要登記在老婆名義下..

2006-07-12 16:55: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她的名字當然她有權處分,但是出租和分居是兩件事。房子租出去,老婆應該還是和你住在一起吧?所以這和分居是無關的。
既然感情不好,不如分了。不用怕,雖然房子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但只要她沒賣掉,離婚時,你仍有權分一半財產。
就算她賣掉,只要這錢還在,你還是可以分一半。

2006-07-12 16:18: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德 1 · 0 0

你可以行民事訴訟.主張債權或收回贈與

只是會撕破臉

2006-07-12 16:16: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1 7 · 0 0

她這樣應該沒啥不可以的吧!因為房子是她的名字押!!

2006-07-12 16:13: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嫚妮兒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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