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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因為卡債的問題現跟老公離婚了,因我想小孩跟媽比較好,但是問題來了,三位小朋友加上我自己卡債及每月的薪水24500元,目前住的地方是娘家,我這樣的情況可申請低收入戶嗎?因前老公自己負債也多,不想連累小孩,我要準備怎樣的資料。
當初為了小孩就讀學區,將二位小朋友掛在妹妹戶口,這會影響到嗎?
請告知,因我們當時協意孩子的監護權為我,這樣可申請嗎

2006-07-12 13:36: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您好:

想請問您
1.您和您前夫還在同一戶籍嗎?
2.您的戶籍和小孩的戶籍必須在一起。
監護人必須和被監護人在同一戶籍,這樣當承辦單位在審核時,才會覺得監護人有在照顧被監護人,很多時後民眾會因為學區或個人因素將戶籍拆開,這是比較不好的。

如果您要申請
以高雄市為例
您必須準備下列文件:
1.您本身、三位小朋友、您父母親、同戶籍的旁系血親之戶籍謄本
2.您本身、三位小朋友、您父母親、同戶籍的旁系血親之所得、歸戶財產清單
3.您本人的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小朋友的也行)
4.您本人的印章
資料備齊後,應於里幹事上班時間將資料交給他,這樣就行了。

條件如下:
1.全家在家有工作能力者不能超過全家總人數三分之一(您已經符合)
2.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能超過10072(這是將全家人的所得加起來平均,當然包括小朋友,如:全家人的平均每月薪水為50000元,家裡如有5個人,平均下來每人每月就是10000元,即符合資格)
3.全家存款不能超過30萬(四口),每增加一口增加5萬的限度
4.全家不動產不能超過260萬元
5.核心家庭(包括您和小朋友名下的汽車要4年以上的車齡,CC數要1600以下)
6.您和小朋友必須設籍高雄是滿4個月以上
上述有關全家的部分就是包括您和小朋友以及您父母親(直系血親一定要參考,不論是否同戶籍),另外就是和您同戶籍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請記住,您和您前夫的戶籍覺不能在一起,或是和前夫的直系或旁系血親在一起。

以上是以高雄市的審核標準來回答您,不知道是否能幫上忙。
因為我是在高雄市的區公所社會課服務@@"...
其實每個縣市的做法皆不盡相同,基本上我會建議您直接洽詢您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會比較直接和迅速。^.^
加油!

敬祝
  安康

2006-07-15 00:20:56 補充:
不好意思
TO麻麻大:

那個網址是針對有身心障礙的人...
這位案主並沒有提到他有身心障礙QQ

還是你想要他有身心障礙呢@@??

不懂...-.-|||

2006-07-17 16:33:48 補充:
呵呵~^^""

害我開進去小嚇了一跳說@@""

2006-07-13 17:22: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你一個人養3個小孩是可以去申請低收入戶.但是娘家資產皆列入調查.娘家不動產不可超過260萬.動產每人不超過55000.你就可至戶籍地公所社會課申請

2006-07-13 08:24: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夏雪☆ 7 · 0 0

 分類:2006/04/25 01:00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教育補助費辦法措施摘要符合特殊境遇婦女資格,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均得請領本補助。申請手續補助標準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期公布學雜費收費標準,其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公立學校逕依規定扣抵百分之六十學雜費,私立學校於扣抵費用後應備妥就學費用優待及收據,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經費。辦理單位各教育行政機關,主則為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附註:一、所稱特殊境遇婦女,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五)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二、表列各項特殊境遇婦女福利措施僅供參考之用,實施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三、對於表列或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特殊境遇婦女福利措施如有詢問,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課)。問題:單親家庭子女有什麼補助?回答:1.若子女人數較多,並無其它財產,可先至戶籍所在地士公所申請低收入戶,經社工員訪查後,再行通知。2.若低收入戶資格不符,可申請「不幸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針對18歲以下且在學之學生,每月有1400元之生活補助。此補助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一直補助至子女滿18歲為止。〈申請方式〉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層轉市政府複核。  二、市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本人)並通知核轉之區公所,區公所對申請補助之案件應建檔備查。※低收入戶要件: (1)所得:平均每人低於9,210元。(最低生活費) (2)動產(存款加投資):平均每人低於55,000元。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合計每戶低於260萬。以上三種資格都要符合才能申請低收入戶。就是說其中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了

2006-07-17 13:46:21 補充:
唉呀!真是抱歉呀!
老人眼花~呵呵。不好意思呀!
失誤!失誤!我沒有要版主那樣啦!

2006-07-12 17:16: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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