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召開,
因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召開時因人數未達法定人數(理應流會), 但沒有流會
休息數十分鐘後繼續召開, 並做成決議. 試問:
1. 這樣的會議所做成的決議是否有效?
2. 為了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自行做一份流會的會議紀錄,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嗎?(如果是偽造文書罪, 其刑責為何?又誰要負這樣的刑責--總幹事(製作流會的會議紀錄)或主任委員(申請人)).
2006-07-10 12:34: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ames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您的問題:1.這樣的會議所做成的決議是否有效?答: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時,是否有另發會議通知? 通常技術操作下會同時發兩份會議通知,當第一次會議未達31條所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時,即依第二張會議通知,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如依法發了兩份會議通知,區公所基於召集會議(叫所有權人來參加兩次,疲憊不堪)不易,會勉予同意其合法性。但,若未發兩張會議通知,則屬不合法(不是非法)。所做決議內容,如涉及:[必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第33條),不生效力。2. 為了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自行做一份流會的會議紀錄,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嗎?答:當然是偽造文書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3.又誰要負這樣的刑責--總幹事(製作流會的會議紀錄)或主任委員(申請人)?答:如果要告,被告順序(1)是主任委員.後傳訊(2)總幹事.(3)行政秘書.(4)其它相關證人. 附錄:依刑法 第一五章 違造文書印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2006-07-10 13:1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我想你是誤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及32條的規定了。貴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31條規定的人數,當然是要流會,就一般實務上處理方式,一定是希望出席人數要達到31條規定人數,因為來的人可能僅差幾個人就可以成會,主委一定會要求管理室或社區其他住戶趕緊在找人,也就會所謂的休息10分鐘,如果可以成會因而耽誤10幾分鐘是一般社區可以接受的,畢竟這只是大樓自治範疇,每個人可能都會輪替當委員的不是嗎,更何況臺灣人原本時間觀念較差,也是很嚴重的問題?貴社區因人數不足,當然還是要製作一份會議紀錄,呈報至主管機關,那是規定的程序,也在32條規定之中,總幹事會依據主任委員指示,作成一份會議記錄,在主旨說明中會說明,本大樓於○年○月○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未達本社區開會人數,將依據32條規定於○年○月○日再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並非區分所由權人會議決議,僅僅是管理委員會行政作業規定而已。而主管機關會回函,知悉貴社區本次區分所有權人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如此才可以按照第32條規定,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就是大家所說區分所有權人1/5或區分所有權比例1/5以上,來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開會的議題及內容不可以逾越第一次訂定的討論議題及內容。就貴版主的內容,僅是會議流會,相關後續處理方式,貴委員會處理流程上,並沒有違法及涉及偽造文書的刑責,除非就你所言有議題、有表決,才有決議,但人數不足所作成的決議,你放心,呈報主管機關他們也不會收件的。如果僅是決議流會,那只是出席的人同意本次會議因人數不足,同意流會而已,就原本議題討論根本沒有討論,也不會有決議,因此不會有規定上的改變,僅是維持會議以前的原狀罷了。
2006-07-10 17:24: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