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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從母姓的人,因家裡發生事情要更改父姓可以嗎?哪要如何辦理?外公沒有生男孩子有辦法辦理嗎?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感恩

2006-07-10 12:12:4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是74.10生的還沒結婚!有沒有結婚有什麼差別呢?

2006-07-18 16:59:31 · update #1

3 個解答

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申請人:當事人本人、若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前往。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A.被認領者。    B.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C.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D.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E.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B.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應附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繳服務機關證明書)   *台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    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    例第十二條所定情事。     *依各項情形除附繳相關證件外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 符合上項規定,請到〔所在地區〕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基隆市:地址:20644基隆市七堵區南興路三十七號三樓 傳真:(02)24560710    服務時間:上午8:00至下午5:30 電話:(02)24568430 中午照常受理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北市中正路439號3樓電話: 28803252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北市昌吉街57號三樓之一 電話:2594-2569 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新生南路二段86號1樓電話:(02)2358-7877 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地址:北市松江路367號二樓 電話:2503-2461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北市羅斯福路一段8號四樓 電話:(02)2394-8838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9號3樓電話:(02)2791-2277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木柵路三段220號2樓電話:2939-5885 2939-4571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興隆路二段160號三樓電話:2931-4505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北投區新市街30號三樓 電話: (02)2892-4170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北市八德路四段692號四樓電話:2753-3043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北市信義路五段十五號二樓電話:02-27233977 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南港路1段360號4樓電話:27825196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4樓電話:(02)2306-2706萬華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4樓 電話:23063113 台北縣戶政事務所:http://dir.yam.com/gov/city/tpc/tp_cahr/hro_tpc/index.html全省夜間上班表:縣 市鄉 鎮 市 區星 期延 長 時 間受 理 項 目臺北市全部週一至週五至20:00身分、出生地、遷徙、各項變更、更正、撤銷登記、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核發;其他可先行收件台北縣各市鎮及五股鄉、泰山鄉、林口鄉、深坑鄉、三芝鄉、八里鄉、金山鄉、萬里鄉等。每週三自17:30至20:0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石碇鄉、坪林鄉石門鄉、雙溪鄉平溪鄉、貢寮鄉烏來鄉每月第一週(週三)自17:00至18:3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宜蘭縣宜蘭市、羅東鎮每週三至19:30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身分證先行收件;戶籍登記項目不受理台中縣全部(除和平鄉、新社鄉、石岡鄉、大安鄉、外埔鄉)週一至週五至19:0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台中市全部週一至週五至19:0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台南市全部週一至週五至19:3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高雄縣鳳山第一鳳山第二週二、週四至19:30戶籍登記;其他可先行收件

2014-04-18 09:17:12 補充:
一、首按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
女從父 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
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 一次為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
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
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二、餘,條件為回答內容。

2006-07-10 12:42: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我是74.10生的還沒結婚!有沒有結婚有什麼差別呢?

2006-07-18 17:00: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 1 · 0 0

請問您成年了嗎? 結婚了嗎? 74年前出生的嗎? (這很重要)

2006-07-20 17:32:20 補充:
已成年者跟已結婚者不能改姓!

2006-07-20 17:56:36 補充:
請問您的家庭是單親嗎?
如果您是, 可以走姓名條例6-3
如果不是, 可以走民法1059條 (但是此條文本身是給改從母姓的人用的, 我「自以為」應該有函釋說這也能給改為父姓的人用才對?)
為什麼問你幾年出生, 是因為1059只能給民國74年以後出生的人用
為什麼問你結婚/成年的事情, 是因為只要成年了或結婚了, 就不能改姓!
所以既然是74年10月生, 應該是還沒滿20歲吧? (數學不好)
所以不論如何, 請趕快衝!!
至於那個1059的函釋, 我現在還沒找到, 所以也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2006-07-20 17:58:07 補充:
唉呀, 好像已經成年了... 那兩條不能的話, 再找別的方法... -_-|||

2006-07-17 20:26: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紅色閃電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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