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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我跟前夫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是我冒朋友之名簽的,我的兩個朋友當時並不知情!而她們是我很要好的姐妹淘;印章我都有!所以也就自己蓋!!前夫也知情的情況下我們就到戶政登記離婚了;請問這樣要怎麼申請離婚無效呢?我是否犯法呢?是否誤觸偽造文書之罪呢?

2006-07-09 05:52: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依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解釋[法院民事庭判例]:(1).民法第1050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20 頁(2).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21 頁.(3).兩造之婚姻關係自訂立離婚同意書之日起已歸消滅,被上訴人雖與上訴人成立審判上之和解,表示願與上訴人回復婚姻關係,然此項和解,並不能使已因協議離婚而消滅之婚姻關係復活。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35 頁(4).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21 頁※ 按上判例,如果法院通知你的兩個朋友(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他們的答案非常非常的重要!※ 如果答案是知情,你的離婚就是有效的!(不必要在場)※ 如果答案是不知情,你的離婚還是有效的!(依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只是接下來涉及包括:(1)戶籍法.(2)偽造文書.(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依戶籍法第25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依刑法 第一五章 違造文書印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2006-07-09 08:02: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你犯了偽造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且你的前夫也是共犯。
最好的方式是假裝這件事情沒有發生過,
如果你們要複合,再辦一次結婚登記吧。
否則一直跑法院,又要判刑。

2006-07-09 06:04: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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