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甲在民國84年11月4日保險事故發生後,遲至民國86年11月4日始向乙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乙保險公司抗辯稱,甲之請求權乙逾保險法第65條規定之兩年時效期間。試問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消滅?

2006-07-06 11:54:2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23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依民法120之2起始日應該是不算吧
請問有人知道此題所謂的最高法院見解
是哪個判例嗎?

2006-07-06 16:26:54 · update #1

2 個解答

根據民法127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
間較短者,從其規定。由是知,應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2006-07-10 00:21:50 補充:
【電腦編號】0930720【會議日期】93/07/20【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次別】 8【相關法條】討論事項參: 保險法第六十五。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

2006-07-10 00:22:20 補充:
【決議全文】討論事項:九十三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民六庭提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除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外,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該二年時效期間之起算,是否應依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適用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有甲、乙兩說:甲說:否定說。

2006-07-10 00:23:06 補充: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保險契約始日,即享有保險保障之權利,其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亦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即可行使;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就時效期間之起算既有特別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當然應自保險事故發生得為請求之日起算,始符該條規定之原意。(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二六二二號、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一號等判決參照)否定說之二。

2006-07-10 00:23:37 補充: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就有關二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已明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應屬民法第一百十九條之「特別訂定」,自不得援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有關始日不算入之規定。又所稱「得為請求之日」,就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之同時,其給付保險金之條件即屬成就,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如死亡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等)而言,固應以保險事故發生之當日為「得為請求之日」,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事故發生當日起算

2006-07-10 00:25:46 補充:
惟就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其給付保險金條件,尚須俟其他事實發生始成就之保險(如傷害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等),則應以該條件成就之日為「得為請求之日」,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條件成就之當日起算。

2006-07-10 00:26:08 補充:
乙說:肯定說。保險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蓋「始日」在通常情形,多不足一日,倘以一日計算,即與社會一般習慣不合。且就傷害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條件未必立即具備(例如受傷之日尚未就醫或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如即時起算給付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對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亦屬不利,有違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之精神。(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二五、一一九二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八號等判決參照)。

2006-07-10 00:26:47 補充:
決議:採乙說, 文字修正如下:乙說:肯定說。保險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蓋「始日」在通常情形,多不足一日,倘以一日計算,即與社會一般習慣不合。

2006-07-10 00:27:09 補充:
【同乙說】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除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外,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而保險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該二年時效期間之起算,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始日不算入之規定。蓋「始日」在通常情形,多不足一日,倘以一日計算,即與社會一般習慣不合。

2006-07-06 15:18: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紅伶心事 3 · 0 0

.保險公司]該賠的全都要賠給對方。[保險公司的話你參考就好]?保險公司]不幫你負擔刑期及刑事罰金,在前兩年有類似這樣的新聞上報<美商00保險公司>襄理.人壽〔車禍〔保險.商品〕基金業務〕.推三阻四保戶有經過經刑、民法律判決勝訴得追回求償的金額.成功的和保險公司訴訟爭取勝利業務人員及保險公司的賠償給當事人。這種事情經常在法院訴訟=這就是保戶的心聲,沒有訴訟法律判決,保險公司是永遠不會主動給〔錢〕。保險公司一字訣〔推〕 ..保險公司更不會替你請律師爭取自己的利益

2009-12-02 13:4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