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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室內消防撒水頭漏水,修繕費用應由管委會出or自付?

2006-07-06 10:58: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uli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其實評判的標準有幾個基礎面1.一般新建屋屋主在辦理交屋完成手續後如因裝潢私自改管(含消防灑水頭)造成的後續延升出維修問題,其責任歸屬------當屬屋主.2.如因管委會再做年度消防申報前之消防維護或申報後之消防修繕,因維護修繕期間因消防系統壓力引起室內消防灑水系統漏水,此責任之歸屬------當屬管委會3.一般處理此問題,皆以事件發生之源頭逐續追頭,並採舉證自保方式,如住戶並無不當使用,此狀況純屬硬體器材耗損,或灑水頭的橡膠疲乏破損,此即建議管委會全盤檢討.

2006-07-09 08:56: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一般室內的設備,歸屬房屋所有權人修繕,至於露於公共區域的管線才是管委會維修
就像一般的水管(給水或污水),在公共的部分(即共用的部分)由管委會處理,但在公共接到私人的此部分,就由私人去處理維護,

2006-07-07 09:23: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cc 6 · 0 0

依據<<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罰則如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主管管委會機關為當地縣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2006-07-07 01:53: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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