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在台中遞了刑事聲請狀,台中的檢察官調了一些資料後,我口頭決定要告一各對象,而被告在高雄,所以過了3各月後我就收到高雄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我是告訴人,傳票上的時間是早上11時,當天一早我從台中趕到高雄,向法警報到的時間是上午10點30分,然後我等到11點半,沒有人喊我的名字,於是我向報到的法警再確認是否為第8偵查庭,也告知怎麼時間過了都沒叫我,法警告知輪到的時候會有人喊我進去並會收我的身份證,要我再靜心等候,後來我等到下午1點,眼看著第8偵查庭外面的燈熄掉了,我又跑去問報到的法警(這次換了別的法警),那法警幫我查了查說,檢察官已經走了,我問他原因,他說他們沒有拿到書記官的點名單,所以才會出這樣的情況,
他看了看我是從台中趕過來的,於是他說叫我下午2點半再過來,當時想...天ㄚ我們國家的法務體系竟然會出這種烏龍,...這些公務員是都在做啥呀...太扯了,而且我男友請了幾小時的假載我來,他本來還要趕回去上晚班的,也沒辦法趕回去上班了...
等到了下午2點我又去報到,這次又是另一位法警,我傳票給他並告知早上的情況,於是他打電話給檢察官,聽他們對話的感覺...好似那位檢察官不知道他下午要開庭耶.....後來法警改叫我去第二偵查庭(認罪協商室)外等,等到了2點半多終於傳喚我了,進去..只有我告訴人並沒被告,然後一進去檢察官就開始訓我...我開始是莫名奇妙..然後是錯愕.愣住....然後生氣...然後開始難過哽咽...最後我被訓哭了....那各檢察官完全沒有問我關於案情的內容,一開始就對我說他看不懂我之前台中遞的刑事聲請狀,也不知道我要告誰告什麼事,還說我沒有寫告人依據的法律條文...越講越凶,口氣超差,一直刁難我,而且他會故意要問我話,不過他會講的讓我講不出話來..又講一些似是而非的事情責備我,.都講得很難聽...我只絕得當天我好像不是來接受偵詢的而是來接受他責罵的,他態度好像在嚴厲逼問一各重刑犯...不過我不是被告我是告訴人耶...然後用威嚴的話斥喝我...有些地方又很像他是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老師...責罵我寫的作業刑事聲請狀讓他不滿意....好像我是犯了什麼天理不容的罪,態度超級凶...我想一般的被告在被偵詢的時候也不應該有這樣的待遇ㄅ,更何況我是告訴人耶....當時我姐姐是在台中去世的,我提刑事聲請狀是針對台中那邊的質疑,後來台中檢察官詢問了一各人及蒐集一些資料後覺得沒有問題,後來我對另一各地方絕得有很大的嫌疑,所以我在台中檢察官詢問的時候口頭告知要告這事件,而因這事件的被告在高雄才轉到高雄地檢署, 之前遞的刑事聲請狀只針對台中的人.機關,當時是台中檢察官受理的,那檢察官也沒挑剔我寫的刑事聲請狀有什麼看不懂或什麼問題,他也受理了,不曉得高雄的檢察官未何要挑剔我之前台中的刑事聲請狀,(而之前我提刑事聲請狀之前,也去諮詢過免費的律師,他是叫我寫刑事告訴狀,他說狀紙自己寫就可以也可以不用請律師呀,後來陰錯陽差我寫成刑事聲請狀,聲請狀要求的應該更不嚴格ㄅ!)況且對於高雄提告這部分我只是用口頭向台中檢察官提出,也跟那刑事聲請狀沒關係,告高雄的這部份是台中書記官做在筆錄裡的,高雄檢察官說他不知道我要告誰告什麼事,當時我看了那筆錄,台中書記官明明把我要告的人的名子及要告的事情都打在筆錄裡了呀!況且當時我在台中說要告也沒提出依據的法條,台中檢察官也沒說要法條依據,當時的台中的檢察官也認為這樣就達成提告可以直接轉到高雄地檢署了呀....高雄檢察官竟然還要我寫什麼補充說明書給他.....那天被他用嚴厲的詞句訓完之後,在回家的路上我一路痛哭...晚上想到還會哭..隔天早上一起床...就很難過..心情很鬱悶...難過了好幾天....請問:1.高雄地檢署出的烏龍,讓我從早上10點半就報到,11點沒有辦法出偵查庭卻苦等到下午兩點半,我可以檢舉嗎?
2.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詢態度,我可以檢舉嗎,是向法務部檢舉嗎?
檢舉之後檢察官會受到一點點的懲罰嗎.....
2006-07-04 21:10:04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檢舉可以順便要求更換檢察官嗎?
2006-07-06 06:44:47 · update #1
頗可憐的...實務上的操作往往不如我們在理論上所學來得理想!
暫時只能先跟你說,我們有位老師曾經也在高雄擔任過檢察官,之後因為本身戶籍地是在台北,所以便申請調往北部任職.我曾經聽老師說過,高雄地區的檢調單位(說白一點是專指雄檢)的內部情形往往是出乎他的"意料之外",然而當時因為老師還是個新人,所以即便對很多黑暗面有所感慨,但也只能默默的作好自己份內的事情...
也就是說,儘管不是全部的檢察官都是如此高姿態,但是當你面對到如此高姿態的檢座,你也不要太意外!...跟這個比較起來,我曾經在法庭上看過"公設辯護人"(專門替需要上法庭卻沒有錢請律師的被告所設立的義務律師制度)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從頭到尾說過的話就是 " 嗯! " . " 是的 " . " 沒異議 " ... 試想一下吧!那些本來就需要幫助的被告就是因為沒有錢請律師,但是為了訴訟武器公平原則,所以才需要"公設辯護人"替他們打官司...然而這只是理論上的夢境!
實務上的操作就是如此嘛?當法官問起問題的時候,公設辯護人幾乎完全同意檢察官對於被告的控訴,對於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也是沒有任何想反駁的意思....公設辯護人跟檢察官幾乎是一搭一唱,而法官也很無奈的問些本來就可以預知答案的問題...
或許,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國在刑事訴訟制度上有所謂的 " 認罪協商 " ,但是在我個人觀察來看,國內的認罪協商制度根本就是會壓榨不懂得法律訴訟.卻又沒有能力請律師的當事人...且公設辯護人似乎也只會慫恿被告主動的跟檢察官配合才能夠 "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 ,幾乎完全忽視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你一定會覺得我回答的東西完全離題...
不過我現在要說的重點就是,當你發現你所看到的事實跟那些專家學者的理論比較起來相差許多,請別太訝異!
同時真的建議你,如果本身的經濟情況許可的話,在寫起訴書的階段中能夠諮詢比較專業的律師,或者你可以請教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最後還有可以找尋看看哪些大學有法律系的,通常他們都會有 " 法律服務 " 的相關社團可以供你諮詢~
ps.因為你的回答期限只剩一天了,所以只能先暫時提供你這些資源~
2006-07-19 09:47:07 補充:
給發問人:
其實我本身是就讀法律系的學生,所以多少曉得司法體系的操作問題為何.剛才看了您的心得之後,引發我ㄧ些小感觸~
您說以後要您的小孩唸法律,但是不才認為其實您現在也可用進修的方式來接觸法律(建議您可以用大學的推廣教育進修的方式來修習法律系課程),唯有如此方法才能夠在您最急須法律協助卻又沒辦法臨時有人幫忙的時候,此時會因為您本身對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不至於陷入慌張的處境,即使終究需要律師的幫助,但在事情發生的第一時間裡頭對您在心理上會有莫大的幫助~
2006-07-19 09:57:31 補充:
但是這終究還是會回歸到一個問題,以我國法律系的學習過程當中仍然是偏重學術理論為主,可能在訴訟法的課程裡頭您才會接觸到跟實務操作有所關聯的程序介紹,不過還是要看上課老師的教法是偏向學術或理論,像我自己蠻幸運的在刑事訴訟法的課程裡頭碰上了檢察官老師,所以才能夠有機會聽到很多關於司法體系的問題~
真的,如果您現在深覺法律的重要性,那麼真的應該從自己做起,往更深遠的方向來看,律師證照考試是不限年紀的,或許您會今天的一個選擇而有機會成為法律人,即便您未曾想得這麼理想,那法律終究是一項值得投資的終生教育範疇!也將會成為您保護自己的"第一道武器"
2006-07-13 11:06: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u 3 · 0⤊ 0⤋
「刑法、刑訴電腦筆記」(WORD大綱模式),是根據補習班上課與課本,以WORD大綱模式撰寫成筆記,可能對你有幫助,可增加減少與修改,如同檔案總管般,可展開亦可捲起來,資料分層化,標題化,請到「阿彬哥網站」http://invest.myweb.hinet.net 或[BB書店] http://tw.bid.yahoo.com/tw/booth/jbjaing68參考看看,謝謝你!
2006-12-19 07:35: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今天也遇到很高姿態的檢察官,我一進去就一直罵我,我發表意見,他就說我態度不好,真的好氣好氣,第一次那麼委屈還被人一直羞辱,你說的非常的對,今天,我真的對台灣檢察官徹底失望
2006-11-13 13:50: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aine 5 · 0⤊ 0⤋
某些雄檢口氣很不好,告訴人被當被告問,而且他們還不傳喚被告出庭,叫告訴人一個人去開庭,擺明就是搞機,去檢舉也沒用(本人已經檢舉過了),別對台灣司法抱有太大希望,你實際遇到就要心理準備....因為我們都是小老百姓....真她X的悲哀!!
2006-08-17 20:35:03 補充:
恕刪... 引用adela的意見記得那高雄的檢察官,一直說不知到我要告誰告什麼事的時候,我有說了要告的人及事了,但他一直說你確定要告他嗎,你要不要再回去想清楚, ...挖靠= =你跟我遇到的檢察官是同一人嗎??講的話一模一樣!!不過她有問我說到底要告什麼?台灣怎麼會有這種人..可惜法庭上不能錄音,唉...
2006-08-17 16:29: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Q 1 · 0⤊ 0⤋
先向法務部或高雄地檢署檢舉那些司法**,再用書面說明原因向該地檢署聲請「檢察官準用刑事訟訴法 第十七條」。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刑事訟訴法 第十七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 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006-07-26 11:19:18 補充:
三 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 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 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 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2006-07-26 11:25:28 補充:
第 十八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 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006-07-26 07:19: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abid 2 · 0⤊ 0⤋
之前有問過法扶基金會,不過.我+我媽+我哥的薪水每月合計超過了32,000,所以是無法申請的
2006-07-21 00:18:02 補充:
其實我現在最需要的是,自己與檢察官講話的時候能用專業的法律用語嗆他,以免讓他絕得我好欺負,也免得讓他阻礙我的告訴(我現在是這樣想的)但要在我接受詢問時達到這程度是不可能的,要為姐姐出一口氣,找回公道,勢必是要找一各厲害的律師,因為我要面對的是公權力的機構及非一般身分地位的被告,我自己是會計系畢業的,也在會計的領域打滾了很久,之前我也開始接觸法律,因為我在補習檢察事務官-財經組,
2006-07-21 00:19:00 補充:
也剛學了一點點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但蠻辛苦的,就像學法律的人你叫他來學會計一樣會絕得很辛苦,後來又遇到了高雄這樣的檢察官,想到若考上了要幫檢察官做事,就有點不屑了,但或許像RU講的檢察官有好有壞ㄅ,起碼台中那各檢察官就不是那各樣,記得那高雄的檢察官,一直說不知到我要告誰告什麼事的時候,我有說了要告的人及事了,但他一直說你確定要告他嗎,你要不要再回去想清楚,
2006-07-21 00:20:21 補充:
我說確定他又說我這樣不具體,要講得具體.詳細及犯的條文,但要達到他說的情況,除非我去進行蒐證偵查之後才能寫得具體,那種感覺打各譬喻,拿現在大家眾所皆知的搞軌案來說,就像陳氏紅琛的死,恰巧李雙全又幫陳氏紅琛保那麼多的保險,且多次他們兩人都在出事的火車上,所以你開始懷疑李雙全是嫌疑犯,不過檢察官不理你的懷疑,他要你寫出李雙全的具體犯罪事實才辦,而且要把他有罪的事實清清楚楚寫出來,不過若不是檢察官去蒐證.偵查,做醫學鑑證,會發現陳氏紅琛有毒蛇反應嗎,確定陳氏紅琛是他殺嗎?
2006-07-21 00:45:47 補充:
告訴人有極度的懷疑及絕得有極度的不合理不能提起告訴嗎?難道要提起告訴前告訴人就要先自己去鑑定他有無毒蛇反應嗎,告訴人要先找到被告的犯罪工具,且上面有被告的指紋才能告嗎,那這樣還要檢察官做什麼,檢察官不是要去蒐證.偵查,然後再決定要不要提起公訴嗎?況且有些證據不是一般老百姓可以去蒐證取得的,沒有去蒐證如何能把他的犯罪事實寫得具體呢?你不是檢察官的身分,機關單位會讓你調他們的資料嗎?
2006-07-21 00:46:04 補充:
就像台開案也是這樣呀,大家絕得趙建銘犯了證券交易法157條之一內線交易,也是需要檢查官去蒐證偵查詢問,不然要自己錄了他們三井宴的對話內容,確定有提到台開的利多消息,也去查了他們銀行的資金流程,也確定趙建銘的媽只是人頭戶後才能提起檢察官偵查嗎!!?
2006-07-18 21:17:0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當時怎麼沒跟他說那是你們自己的作業疏失~反到來問我呢!還有他口氣太過分~你也可以跟他說~請他注意一下自己的態度!不管是誰都沒有亂兇人的權利!
2006-07-04 21:27:0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