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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網頁設計師工作上需要提版跟畫一些插畫甚至於購買圖庫如果員工老是把之前layout改一改甚至於把插畫重新包裝再賣一次給客戶這樣是否有不妥之處
設計師是不是應該保留屬於自己的著作權還是其實已經歸公司產品所以可以任由公司重覆再利用??

2006-07-03 23:52: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a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首先,著作權應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為該著作姓名表示及公開發表等權利,後者則為使用(copy)該著作的權利,因此若雙方無在契約內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係屬於創作人的,但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需視雙方為僱傭關係(著.§11參照)或承攬關係(著.§12參照)而略有不同,以下分述之:     1.雙方為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按民法解釋,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之約定,因此按月領薪者即屬之(民法§482參照),故於雙方契約未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的情況下(即在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財產權乃屬於僱用人的,也就是在此情況下受雇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用該著作。    2.雙方為承攬關係:    承攬關係按民法解釋,謂當事人約定,為受聘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出資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約定(民法§490參照),故於雙方契約未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財產權仍是屬於受聘人的,即日後受聘人無需經由出資人同意即可自由使用該著作,但是出資人仍可以其名義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    3.由上述可知,如您之前完成該著作(提版或插畫)係受僱於公司(領固定月俸),一般應屬於僱傭關係,即無論是否與雇主約定誰為著作人,公司皆享有著作財產權,即可任意利用之,但若無約定雇主為著作人(也就是保留自己為著作人權利),您能具有姓名表示權,即以自己為名義在其他地方發表。       以上淺見提供您參考,希望能解除您的疑惑!!

2006-07-08 09:22: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

勞方受僱於資方..其著作歸屬於資方...亦可以契約另行約定....
你雖然是網頁設計師...但是老闆付你薪水..所以你是在勞資合作條件下..
除非你跟老闆另外訂契約.把著作權歸屬於你......
至於老闆要怎麼用.............ㄟ...看他吧......

2006-07-08 04:48: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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