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共有土地,我方不願出售但是其他人願意以低價出售,請問1. 如訴請法院分割,訴訟費用如何計算2. 聽說只要土地設定就可以買方就無法處理,那何謂設定的意思是什麼?3.優先承購的話,何時可以提起優先承購權?4.優先承購權的價格計算為何?
2006-07-02 17:45:0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Charles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 訴訟費用就是依民事訴訟法的77之13
土地價值多少就是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2. 設定通常是指設定抵押權 , 地役權 , 地上權等等
因為土地有設定這些權利 ,
買賣之後會也隨同移轉到買家身上
造成買家無法正常使用土地
所以如果買家知道土地有設定用役物權 , 通常不願意購買
3.只要他共有人要以低價賣出 " 應有部分 " , 你就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
依土地法34之一
4. 優先承買權的價格是依他賣給第三人的同一價格
2006-07-03 14:59: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