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何我女朋友一起擺路邊攤已經三個多月~生意普普~~每天最擔心就是警察來~怕警察並不是他會開單~~而是每次來都一直恐嚇我們一直罵說要收我們的攤子拿去丟掉~~我們已經被拿走兩個皮箱了~下次就要拿走我們的東西了~想請問.....真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警察可以直接把你的東西拿走嗎?東西拿走我根本不知道他拿去哪裡~說不定變賣~還是拿給別人賣~真的很不合理~而且每次都破口大罵~出言恐嚇~~警察真是跟流氓沒兩樣
2006-06-30 00:33: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斯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行政罰法規定,警察在執行公務(本問題為驅趕非法流動攤販)時,可以扣留或沒入其營業物品或相關證物,或是處以3000元以下之罰鍰。所以,雖然攤販生意難做又辛苦,但是法有明規,你又已違法,被沒入生財,實在是無可奈何。(下次躲快一點囉~~~~)以下是參考法條。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第 21 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第 22 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006-06-30 08:52:15 補充:
樓上的,雖然我不認同流動攤販,但是你也不需要以攻擊性字眼做這種污衊吧!你會不會太過份了些呀?~~~
2006-06-30 04:49: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我沒偷也沒搶,也是做生意的,也許你很痛恨攤販~不過我來這發表問題並不是來給你罵**的~只是想知道相關法令~也許活該,也許智慧有障礙~不過都比你有家教多!
2006-06-30 14:31:03 補充:
最樓上出言不遜的已經被檢舉刪文了~!感謝奇摩
2006-06-30 05:06: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斯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