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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認識依各網友 也聊很多次了
但有依次 她叫我幫她找聊天室
然後它傳給我ㄧ串文字 就類似\"我是XX學生妹兼差電話XX.....\"
她叫我幫他貼 但我拒絕了 電話是0918開頭的 應該是詐騙電話吧!?
如果貼了這樣應該算是共犯吧 還是算沒罪??
他這樣應該有可能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吧 只想要利用我??
但他感覺不是......
那種電話應該也算犯法吧!? 要如何申報?

2006-06-29 07:02:3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點點點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為了掃蕩網路上不當傳播,教育部成立「網路不當資訊防範工作委員會」,規範相關網路業者自律的防範措施,同時也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色情網站。教育部官員表示未來還要制定相關規範及措施推動網路業者如ISP、ICP、IPP等業者自律;並將網路倫理網路使用安全等內容納入相關課程中以便成為學生上網前的必備常識。        在網路所為的廣告內容若有涉及違法行為,仍然可以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罰業者。例如在網路上販毒,則以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處罰之。在網路上刊載或販賣色情圖文或書籍,則會觸犯刑法第235條所規範的散佈、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如果登載未成年人的色情廣告或販賣色情光碟,還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在製作網頁或廣告內容時,為圖方便,未經授權就隨意使用、非法重製或散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使用他人註冊的商標,或受專利保護的程式等等,殊不知這樣的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權法的,按其規定,是可以科以徒刑或罰金。而在網路上常見的藉用電子郵件廣告來販賣盜版光碟,也是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廣告以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除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保法規定外,若尚有 「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的情形,亦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網路廣告內容除違反現行法律,可直接適用該法律為規範外(如前所述之情形),事實上,我國也有一些法律特別針對廣告為原則性的規範,如公平交易法與消保法。二個法律其實都藉著規範企業經營者廣告的利用,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實廣告而受到傷害。雖然二法目的不同,但均對廣告的內容為嚴謹的規定,業者在為任何型式的廣告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及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及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及製造地、加工者及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89年11月9日公平會對宏連公司對於AdMax網站之網頁上稱:「全球最大華人網路廣告交易中心」為處分。該網站的主要業務是以往佔為介面提供媒體或廣告主自動化的託播及聯播服務。公平會處分的理由為,該公司並無法明確證明廣告所宣稱的內容係屬真實,同時亦無任何保留及附帶說明 ,容易引發消費者的錯誤期望,而與其進行廣告交易,顯具有可非難性與可責性,以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依第41條前斷規定處分,命令該公司停止此項行為並處以罰鍰。消保法對於廣告的規定在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也就是說,業者不得刊登不實廣告,並需對其所登載的內容負責。除了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外,在其他法律中也有針對廣告的規範,這些規定同樣也適用於從事網路廣告的業者。例如藥事法第65至70條就有關藥物的廣告為嚴格規定,包括得為廣告的資格、核准條件、可利用之方式及禁止行為等等。醫療法對於有關醫療行為的廣告,規定在第59至62條,主要是針對登載內容的限制,亦包括資格、採用方式的限制、容許範圍等等。食品衛生管理法就食品廣告規定在第十九條,主要是對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例如販賣飲料的廣告不得宣稱其飲料具療效。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化妝品不得登載或宣傳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並應事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證件。在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中,明文就菸品廣告在媒體上登載為禁止及限制其促銷方式,如有違反,則依第22條第2項為處罰。其實,上述只是目前常見的一些違法的網路廣告內容。業者在利用網路--這項新的廣告利器的同時,應該要明白並遵守法律的規定,切莫有在網路的世界裡可以為所欲為的想法。一旦觸犯了實體法律,仍須付出相當的代價,利益與損失之間如何拿捏,將會是值得業者思考的問題。

2006-06-29 08:20: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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