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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賣了~~~不跟著一起賣想要被資遣....口已嘛?
來歐那位高手立刻告知我的!等你30分鐘!
2006.06.29 10:00

2006-06-29 05:53: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餐廳與小吃 台灣 咖啡茶飲與甜品

你好利害~~~就是這各啦!
重點是有夠快!

2006-06-29 06:02:19 · update #1

1 個解答

第 15 條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
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
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
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前二項之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負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
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責,其餘全數或按比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存
續公司、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前,應提撥之勞工退
休準備金,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之數額。

第 16 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
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
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
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第 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
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以上為公司併購法內容!

2006.06.29 10:02 應該是你要的內容!

2006-06-29 06:00: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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