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定期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或死亡後數日到期(或中途解約)提領,
如何列報遺產課稅??
2006-06-27 21:03: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之「銀行存款」項目,應就被繼承人「死亡當 日」存放在各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款帳戶餘額(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列計遺產課稅;縱使定期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或死亡後數日到期(或中途解約)提領,仍應就死亡當日之定期存款餘額列報遺產課稅。稅捐稽徵所呼籲,請辦理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填報「存款」項目前,先向被繼承人存款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之存款餘額,並注意如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解約之定期存款,務必一併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稅捐稽徵法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令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第48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第48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48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48條之三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2006-06-29 06:40: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1.建議你先去銀行補登存摺
2.不需要申請[存款餘額證明]---要錢的!
3.僅需copy存單或存簿封面及內頁即可!
4.附上就可以申報遺產稅了!
以上!
2008-08-29 12:02: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vincent 1 · 0⤊ 0⤋
定存金額*利率。人過世了,要申報遺產稅才能動戶頭的錢。
2006-06-28 12:14: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oreason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