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法庭有受理離婚之訴訟案件嗎?有的話那要怎辦理呢?是否和一般的法院訴訟是一樣的呢?謝謝您的說明!P.S:請勿用注音文,謝謝合作!
2006-06-27 16:43:5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maymay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請問是否能在簡易法庭辦理離婚訴訟呢??
2006-06-27 22:43:52 · update #1
簡易法庭受理案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相關規定辦理訴訟案件,而離婚訴訟是依據「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所以兩者適法上有所不同,無法搞在一起ㄛ!!簡易法庭有受理離婚之訴訟案件嗎?答:沒有。那……請問是否能在簡易法庭辦理離婚訴訟呢?? 答:不行。名稱:民事訴訟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名稱: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家事事件如下
一 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 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 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第 3 條 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辦理前條所定之事件,其事件較少之法院,得指定民
事庭專人兼辦之。
2006-06-28 13:17: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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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06:59: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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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20:19: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本題所謂簡易庭與簡易程序,乃屬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野,兹就兩者間之法律本質分述如后;
依照92年6月2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依本條第二項各款規定.第三項;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亦同.同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項;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得以言詞為之.另據同年月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修正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判者,依新法.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判者,依舊法.又依94年9月6日修正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一條;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以下案件;1.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2.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3.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案件.再觀同條第三項;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
再依95年2月3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辦理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此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自明.
來問者所疑;是否能在簡易庭聲請離婚訴訟乙詞.查非訟事件法第四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由司法院訂之.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於婚姻及親權事件,適用之.綜上所述其管轄權要無疑義.
至95年1月17日修正之家事事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事事件為1.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2.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3.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其所規定者是為法院家事法庭或民事專責庭適用之準則,為法院事務分配之範疇,餘不再敘.
第查簡易庭受理離婚之訴,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第二項;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第三項;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本人辦理檢察事務經年,綜觀法律條文繁搙,一般民眾或有曲解,謹點其一二,以正視聽,併予釋明~
2006-06-28 22:21:0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離婚訴訟屬家事法庭!!!
和一般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並無不同!!!
法院會自動分案為家事法庭!!!
2006-06-27 17:19: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