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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害人.被告上訴..但因為事發已經過了三年..所以有些地方記不起來(而且還忘的蠻多的)..怎麼辦..會影響判決嗎...

2006-06-26 13:26:5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在法庭作證應注意事項:(1)準時出庭開庭當天第一件事就是調好鬧鐘、準備好交通工具,以便得以準時出庭。雖說現今法院因實行交互詰問制度,開庭時間屢有延誤,但作一個好證人的頭條規約就是-「只能你等法官,不能法官等你」。而且在法庭上只有一個人你絕對不會想要得罪,那就是法官;否則你可能會先吃一頓排頭(一開始就心生畏懼了),然後你可能發現法官比被告律師還犀利,總是點到你回答不出來的痛處,最慘的是,可能最後在判決書中發現法官對你揮汗如雨的盡力演出毫不領情,通通排除不採用 。況且準時出庭,始得庭期順利進行,更能充分利用法官所預定作證的時間暢所欲言,達到作證的目的。(2)帶妥身分證件與案卷文件、資料、輔助儀器實務上常見沒帶身分證件的被告出現在法庭中,但沒帶身分證件的證人也所在多有,曾經歷證人忘記帶身分證件,結果遭法官拒絕提供證言,還要靠被告當場指認該證人確為關係人才驚險過關。故出庭前務必檢查身分證件是否帶妥。另外,為補助記憶並加強陳述之完整,與本案有關之卷宗、文件資料等應一併帶同出庭,除了在等待作證前可以再複習之外,當在法庭上遇有記憶不清之情況下,亦得經法官的允許後參閱所帶資料。這就好比帶著劇本上場,總是多一份安心。除此之外,如前所述為加強說明證言內容而需準備的適當裝備等,亦應一併帶同到庭;若有架設需要,應提前到庭,事先架設完畢,以免耽誤庭期。(3)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一般人員到庭作證時,因不熟悉法庭活動與環境,難免緊張,故常預立說詞,待檢察官、辯護律師或法官一開始詰問,就一股腦的全默背出來,也沒注意是否針對發問者的問題回答,有時常造成詰問權人的困擾,甚至可能使詰問範圍擴大,而導致案件開花。故建議人員在作證應訊時,盡量保持輕鬆,仔細聽完詰問權人提出的問題後,仔細思考再作答;若遇有認問題不明確、不了解的情況,應立刻向法官表明,讓法官籲請詰問權人修正或澄清問題後,再作適當回答。千萬不要猜測問題、不要引申問題、不要一問數答,永遠只針對詰問權人提出的問題回答,才能避免提供本案不需要或不適宜提出之證言。(4)注意等檢察官或律師異議完後再依法官指示回答問題通常當詰問權人所提出的問題違反詰問規則 或刑事訴訟法詰問規則 時,另一造會當場立刻提出異議,而法官會當庭針對提出問題的內容及其異議,作出異議成立或不成立之裁定;若異議成立,則證人毋須回答該問題,若異議不成立,法官會籲請證人回答問題。但若證人在他造異議前已經搶先回答問題,則異議無存在必要,必然遭法官駁回,而證人所言均需記明筆錄。實務上常發生人員不了解以上法庭詰問程序運作技巧,往往在詰問權人問題未問完或剛問完之際,就搶先回答問題,常使他造來不及異議不應該詰問證人的問題,而使證人亦作不應該回答的證述;更糟的是,若詰問權人的問題設計會導向打擊證人的可信度,則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常誤提供有利被告的證言。故建議人員在出庭作證前,要稍讀一下詰問規則,了解何種問題不應提出且不應回答,事先提防;而在出庭作證時,注意每一問題等詰問權人問完後,稍停頓一下,待他造確定對該問題不提出異議後,再完整回答。此一技巧特別重要,常常是檢察官臨危救難的黃金時間,請您務必記得。(5)記憶不清的問題絕不猜測而勉強回答法官平日承辦案件繁多,且案件移送起訴到法庭作證時,往往已遷延多年,加上出庭作證難免緊張,人員對當時過程細節記憶有所不清乃正常現象,法官亦多能諒解。故人員在出庭作證時,若遇到詰問權人提出的問題,按當時的記憶無法回答時,切忌勉強猜測作答。因為不確定的答案會導致法官懷疑人員的可信度,甚至會與卷證資料所呈現的事實矛盾,或者與同案承辦關係人所為證詞矛盾,則易成為被告或辯護律師攻擊的焦點,枉費出庭作證的苦心。所以遇有記憶不清的問題時,誠實回答記憶不清,等待法官或檢察官提示進一步的證據資料供閱覽後,若能喚起記憶,再就當庭所能記得的情節回答;若仍記憶不清,仍據實回答。(6)尖銳或刻意騷擾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詰問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為之詰問不得為之」。故若發生此情況時,通常檢察官或他造會提出異議,但若兩造均沒有提出異議,但證人認為係屬上開情況,得告知法官,拒絕回答。但這種技巧之運用要謹慎為之,避免造成法官認為證人不合作會規避問題之印象,而影響證言的可信度。(7)完整陳述筆錄或過程因詰問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 」,所以檢察官或其他詰問權人在詰問證人關於其承辦案件經過時,僅能以開放性問題詢問證人,請證人自行回答。例如,檢察官可能問:「請問你當天要做什麼?內容為何?」這時證人請主動接招,自行將完整詳細的過程依時間先後順序詳述,以免造成檢察官或其他詰問權人的困擾。當然,這時要聽清楚問題再回答,不要在檢察官還在詢問前提問題即您任職何處時?,就滔滔不絕的把過程都講出來,一方面答非所問,另一方面會讓法官覺得有明顯套招的嫌疑,而影響證言的可信度。(8)注意法庭筆錄記載之速度實務上常見人員到庭作證後,因陌生緊張而突然變成「三板先生」(天花板、地板、法官背後的門板),完全沒有注意到放在他面前的電腦螢幕上,是否有將他辛苦回憶起來的過程證言詳細記在筆錄上,以至於筆錄常缺漏、打錯、紀錄不清,或者需要重複好幾遍才能協助書記官記明筆錄。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證之。」,所以在法庭上發生的一切事情,如果沒有記明審判筆錄,等於沒有發生過。為了配合現行法院筆錄記載速度之緩慢,人員在作證時應放慢講話速度,並隨時注意電腦螢幕,確定所言字字句句有無照實打在筆錄內,若有錯誤或遺漏情形,應該立刻提出,使法官指導書記官修正,否則將來就要為錯誤的筆錄負責任,十分嚴重。

2006-06-26 18:10:02 補充:
(9)切勿與律師或被告在庭上爭辯
人員出庭作證,論其實質係法律專業人士到場提出證言,故所言所行應注意維持專業,以和緩堅定的態度詳述事實,毋需因被告之挑釁或被告辯護人不當之言論進而為不當言行反擊。實務上曾有見人員到庭結證者,因被告一再厲言指責原告栽贓,該員即當庭與其激烈爭辯,經法官以妨礙法庭秩序制止始平息,雖屬小波折,但對人員出庭的形象卻有毀損,得不償失。若覺被告或被告辯護人所言所行不當,應聲請法官制止,並記明筆錄,始為處理正途。

2006-06-26 18:10:25 補充:
(10)切勿與其他關係人在法庭上私語一案件所傳訊之人員常有數人,且提供證言內容亦多同為承辦案件過程,有時法官為加強各個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會諭知行隔離訊問,但並非絕對必要。無論是否行隔離訊問,人員進入法庭後,即應避免交頭接耳私語,尤其在隔離訊問完畢,法官籲請下一位人員入庭作證時,更切忌與其他人員交談或作肢體動作;而在任何一位人員正在提供證言時,亦不應發出聲音試圖提醒或作出動作試圖阻止。

2006-06-26 18:10:43 補充:
以上這些舉動,輕則會使法官懷疑證人的可信度,重則可能會使法官祭出法庭指揮權,使證人被請出法庭.遭法警看管或禁止提供證言等等。所以一切準備動作都應在進入法庭以前完成,包括複習卷證資料、準備裝備等,一旦進入法庭,就是提供證言的開始,證人在法庭內的一切言行,都有可能成為法官心證形成的依據,故要保持蓄勢待發的狀態,始能提供最佳證言。
以上各條多注意,若仍質疑會影響判決,請求檢察官調查!

2006-06-26 14:08: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請問你是什麼案情阿??你的敘述不完整且太過籠統,很難回答你ㄝ~~
你的說詞儒果跟事實不符當然會影響判決阿!!
本人是學法律的!!如果有問題可以打電話給我0918-777580黃小姐
本人可以免費法律諮詢喔!

2006-06-26 14:05: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herry huang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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