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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從今年四月起,
我家的浴室天花板就開始漏水,
因為我家是公寓式的(在台中市),在十樓(共十一樓),
樓上還有一個住戶,
漏水地方的上面也是十一樓的浴室。

之前有請抓漏師傅來看過,
抓漏師傅說是從上面的浴室漏水下來的,
然後就上去十一樓看,
可是十一樓的住戶堅持不是他們的問題,(其實他們有改過重新裝潢過)
抓漏師傅就說不然先從旁邊旁邊把排水孔邊緣給補起來看看(十一樓的),
補過了之後現在還是會漏(觀察了一個禮拜),
樓上住戶就似乎不太願意再來協調,
態度口氣不是很好的說『憑什麼說是我家的問題?』

現在我們傾向於向管委會說明,
並請他們處理一下,
其實之前也有跟管委會說過,
他們也沒辦法,
要我們自己跟樓上的住戶溝通看看,
可是他現在不願意出來溝通處理,
但漏水的問題還是要處理解決吧?!
不然我家怎麼住人?

想請教的是,
如果管委會還是無法處理的話,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以法律解決嗎?
實在是不太想上法院,
請大家給我點方法來解決這樣煩人的問題,謝謝!

2006-06-26 13:05: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Y.C.Z.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一下,
我該如何"鑑定"真正的漏水原因?
有具公信力及效力的單位嗎?
如需花費大概是多少?
謝謝...

2006-06-26 14:25:14 · update #1

1 個解答

名  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時間: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第二章 住戶之基本權利義務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實務說明:按上開之規定,樓上排水管漏水,如果屬於樓板年久龜裂或管線失修,以致造成漏水現象,就要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如果漏水管線破損現象是因樓上住戶在自己住宅內施工不慎所造成的,那麼維修費用應由樓板上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本案漏水問題除非台端能"鑑定"漏水原因,係屬樓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所致,否則依法規規定應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擔其費用。(本案不論有無管委會都可適用上開規定。)處理方式:一、先拍照存證,記錄抓漏師傅的說詞二、找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各職務委員或總幹事請求協調(記錄時間)三、請地區里長出面協調(記錄時間)四、若置之不理或語意含糊,立即著手準備訴訟!建議先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006-06-28 23:47:50 補充:
如何"鑑定"真正的漏水原因? 很難!水電行都是要敲打開才知道的!而已第一次的抓出後,通常不能馬上補起來!還要再觀察一週,看看有沒有其它還再漏!所以通常還搞了兩~三次還搞不好喔!

2006-06-26 13:47: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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