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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欠費已超過行政執行到案通知時間~~~還可到健保局辦理分期嗎??

2006-06-26 13:52: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可以簡述嗎??
一般人對法條的理解力會有點困難呢~~~
是要經過行政執行處的同意嗎??
我搜尋的資料也有說不用行政執行處的同意耶~~~
可以給我明確的答覆嗎??感謝!!

2006-06-26 14:57:13 · update #1

1 個解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二○○四七八五號函核定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健保承字第○九二○○一○九四七號函發布施行第五條  欠費分期繳納,其期數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各期相距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保險人得酌情增加其期數,增加後最多以四十八期為限。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變更分期繳納之期數。變更前已償還之期數與變更後待償還之期數,合計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但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者,保險人得酌情增加其期數,增加後最多以四十八期為限。第六條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第七條  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一、本單位之圖記或印信。二、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非由負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票據,每期以一張為限,信用狀況不良之票據,保險人得拒絕接受。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票據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票據更換次數均以二次為限,且更換後之票據到期日,不得逾原票據到期日三十日。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 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第九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第十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一、拒絕其再次申請分期。二、拒絕保險給付。三、拒絕核發保險憑證。四、拒絕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第十一條  保險人得要求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就已移送執行之欠費、尚未移送之保險費、滯納金,依序清償。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2006-06-26 14:1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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