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朋友開了10萬塊本票給我,已經裁定了,且也強制執行過,但他名下沒任何財產,這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嗎?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只能管收欠國家錢的百姓而已嗎?百姓和百姓之間的欠款它能替債權人管收債務人嗎?
2006-06-26 08:10: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管收---對付賴帳者的【撇步】聯生電子報2004/11/19
圖片參考:http://192.168.1.10/image/line03.gif
想要了解的管收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得先從欠債說起,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管收怎麼會與欠債扯得上關係呢?因為管收是討債方法的一種。不過,這種討債的方法,只有法院裡的法官替人討債才可以「依法辦理」,其他的人千萬不可仿傚,因為管收是一種讓人失去行動自由,逼使被管收的債務人把錢拿出來還債。如果不具法官身分的人,也想有樣學樣,這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的妨害自由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以下的罰金。至於法官為什麼可以這樣做呢!這是根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因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強制執行的債務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法院也就是法官就可以命令法院裡的執達員把債務人拘提到案,就是使用強制力使債務人前來法院。 第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第二 顯有逃匿之虞者。 第三 就應供強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第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第五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是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必須要先定期間命債務人在期間內提出報告,債務人不為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才可以依第五點的理由來拘提債務人。債務人被強制到案以後,執行法院可以命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不出相當的擔保,這時候執行法院就可以依強制執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債務人實施管收。至於管收的執行,則是依據管收條例的規定。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的規定也是法律,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六條制定的管收條例第二條規定,管收除強制執行法以及管收條例有特別規定以外,有關拘提、管收要準用刑事訴訟法中的拘提、羈押的規定,所以欠債不還錢,雖然只是一樁民事事件,如果各種條件符,法院一樣可以像刑事被告般將債務人送進管收所拘束他的行動自由,而且刑事被告是可以享受國家免費提供的牢飯,被管收的債務人依管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關飲食以及其他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自己負擔。管收期間,只要不超過三個月都是合法的,原來所欠的應履行債務的義務,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並不會因為遭到管收而免除。 不過,法院要管收債務人除了要符合上面提到的條件以外還要注意到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三所規定的不得管收的情形,那就是債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與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以及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等三種情形。至於欠國家的稅金或者罰鍰也可以執行拘提、管收,那是行政執行法可以用強制執行法的結果,但是要經過法官的核準,才可以實施。 當然可以但是要符合管收要件,也要看法官是否同意,現階段法律要管收債務人不容易通過!加油!
2006-06-29 10:00:17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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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8 13:19: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ing88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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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01:27: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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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20:48: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