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基隆地方法院申請本票裁定,法院發文:主旨:請於通知送達日翌日起五日內,來院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說明:本院......本票裁定事件,有後列事項,應予補正。一請補債務人...最新戶籍鸚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到院參辦。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我的本票發票人只有簽名和他的身份字號。
2006-06-24 20:53: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528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粉簡單ㄚ......
請備妥下列文件:
(1)法院ㄉ這張補正通知書影本(正本備驗)
(2)本票影本(正本備驗)
(3)你ㄉ身分證
(4)印章
(5)戶籍謄本申請書(戶政所服務台有表格)。
持上述文件至就近ㄉ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ㄉ個人戶籍謄本
再送去給法院非訟中心ㄉ承辦書記官就好了......
2006-06-24 21:02: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第一位回答者說的很詳細!!我個人也曾這樣辦過!!
2006-06-24 21:36: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清立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