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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ebay及奇摩上拍賣低卡食品,寒天等產品,登了好幾個網頁,並登了一段時間,因為不懂食品衛生管理法,廣告詞的相關規定,用了一些違返規定的字眼,5月份ebay的被罰了一次3萬了。去衛生署報到,明白規定後,知道是逃不過罰款的命運,所以更正了網頁,也交了罰款。前2天又收到奇摩來信說我3月跟5月初有2個網頁被衛生署查到。我的天呀~~之前不知道所登的,聽衛生署的小姐說是按件計的,如果我那段時間被10個人檢舉,我是不是總共要被罰30萬??想到我就吃不下睡不著也~我只是個網拍小賣家,一個三萬要賺幾個月呀~全省各衛生局的檢舉公文轉來也要1.2個月,我那段時間到底被檢舉了幾次呀,怎麼辦,有人同一段時間被檢舉過很多次,被罰很多次的嗎??在一次約談及罰款後,再不改善再來連續罰款比較有理吧??有人有被罰經驗可以告訴我的嗎???謝謝

2006-06-24 20:29:46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宜蓁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大家的回答,我比較安心一點了。

2006-07-03 21:18:14 · update #1

7 個解答

以下是相關ㄉ法律說明,請參考:第 六 章 罰則第   29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
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弰或採
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弰、改
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
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
之情形者,應廢止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
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
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第   29- 1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檢驗結果不合規定之物品,其原餘存檢體
,包括容器、包裝及標籤,應保存六個月,逾期即予銷毀。但依其性質於
六個月內變質者,以其所能保存之期間為準。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有關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原抽
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但檢體
已變質者,不得申請複驗。
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
第   30    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發
現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或輸入、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物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者,得一併廢
止其許可。
第   3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 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
請參考一下31條ㄉ說明~所以說~衛生署的小姐說是按件計的,如果我那段時間被10個人檢舉,我是不是總共要被罰30萬??這是不可能ㄉ,可能衛生署那邊出ㄌ錯誤吧如果有問題ㄉ話您可以上消基會ㄉ網站申訴消基會(按我連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566555網址:http://www.consumers.org.tw
圖片參考:http://www.consumers.org.tw/images/icon/space-10x5.gif
E-mail:comfoda@ms14.hinet.net

2006-06-30 12:4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ick 5 · 0 0

衛生局根本用這條在搶民眾的錢!

2015-12-22 12:43: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那些條款看一下赫死人,
民眾=提款機。
衛生單位對於食品廣告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係依廣告內容是否涉及不實、誇大、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且文詞中佐有特定的產品、特定的廠商名稱或聯絡電話,可使消費者購得該產品時,即屬違規;若廣告中並未直接提及特定的產品、特定的廠商名稱,但可經由其他種種訊息,如廣告中僅留有聯絡或諮詢電話,可透過該電話購得與廣告內容相關之產品時,亦屬違規;凡是廣告內容以上述直接或間接方式可購得相關產品時,則屬違規
使口氣氛芳-可以
可預防口臭-不行(罰三萬)
延年益壽-可以
延緩老化-不行(罰三萬)

散裝食品無生產標示 罰15萬

2010-03-31 09:42: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和我連絡,我有訴願,意見交換
0936943373
jkm0324@yahoo.com.tw

2006-07-08 02:05: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km 2 · 0 0

那衛生署的小姐是豬嗎?
這個國家真的沒救了...
竟然還是養這種人

你的立場絕對站的住
他們在未告知你並要你改善之前絕對不能一罪多罰的...

這兩、三個月的發生期間,是衛生局進度緩慢造成的
這是他們的問題..並非你的問題...

2006-06-25 12:59: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你收到第二次被查到的公文了嗎,
第一次的罰款絶對是跑不掉了,
但若你是同一類商品及所刊登的時間是在約談之前的話,
你可以拿第一次約談的相關資料給衛生局的人員看,
雖然是不同人抓到的,但你尚未了解處罰的狀況之前的錯,
不能一罪多罰的,你可以用這立場跟他們講,
不過如果是你約談過後你沒改而被抓到的,那就沒辦法了。

2006-06-24 20:53:4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沒錯.我目前就是在煩腦這個問題.六月中收到衛生局的函要約談,我去約談後,才清楚知道這是一定會被罰款的,現在我就是在擔心,因這次被約談的是四月份就被檢舉了,是到六月中旬收到函才將產品全部下架,若這兩個月的時間裡,又有產品被檢舉,那不就繳這罰款就綟不完了.煩死了.

2006-06-26 06:50:5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小惠 1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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