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爸ㄉ名字,先前小孩合夥做生意,蓋廠房,建築物持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哥哥ㄉ名字,但該房子是不合法ㄉ,現拆夥後,已約定該土地及建築物為弟所有,哥擁有另一筆兄弟合夥時購買ㄉ廠房,弟因增值稅需繳近二百萬元,所以遲遲未將該筆土地過至自己名下,但現在兄反目不願將該筆廠房之地上物持有人變更,請問該如何處理.
該廠房約於民國78年間搭配另一棟建築物興建,因此當時為合法建築,約民國85年因道路紛爭,將米采拆除,致使該棟建築物變為不合法,請問該如何將該筆建築物及土地合法處理完成.
請幫忙解決我ㄉ困擾.感激不盡.
2006-06-23 17:18: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建築物違法去縣市政府建設局檢舉該建築物係違章由政府拆除,可是應該不會全部拆除ㄅ,可能拆除某部分後,又可自行恢復ㄅ.還有如土地過戶給弟弟後,哥哥是建築物持有人,是否可將弟弟趕離開.
2006-06-27 17:14:36 · update #1
簡單1.土地過戶給弟弟2.建築物違法去縣市政府建設局檢舉該建築物係違章由政府拆除即可
2006-06-27 15:5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佑一 7 · 0⤊ 0⤋
1.土地用贈與的方式分年(利用免稅額度)持分過戶給弟,(可能要好幾年),可以省部分稅金.
2.弟持有土地後,可依民法下列條文要求行使所有權,直到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可能要付費)
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第 834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但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拋棄,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其工作物,或竹木者,地上權人不得拒絕。
第 840 條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
3.不然,就用另一位大大的意見,拆了違建,重新申請合法建物,當然建物所有權就是新建的起造人囉!
2006-07-07 19:46: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鳳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