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可能要離婚了,但未辦理任何夫妻財產登記,現在搞不清財產怎麼分呀?
女方婚前財產:不棟產A棟,取得價格為500萬,但有200萬貸款,另有存款30萬;
男方婚前財產:不動產B棟,取得價格為300萬,但其中女方資助100萬,登記為男方所有,另有未上市股票50張 (現已上市),
婚後住在B棟不動產,A棟不動產出租,但租金由女方父親收取。雙方將A、B棟不動產處分,共得價款640萬,但需扣除A棟不動產尚餘之貸款140萬,計得500萬,後以此資金再行購買不動產一棟,價金800萬,女方並另行支付120萬,此不動產登記於男方名下,另貸款200萬 (借款人名義為男方,且男方繳納貸款),目前財產除不動產外 (市價約900萬),女方存款及股票 (採市價計)約400萬,男方約有100萬,請問,若夫妻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請一併給我算式,謝謝!
2006-06-22 07:52: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岑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阿中
這些資料我們都研究過了,但我們的迷惑是:
一、婚後取得之不動產,資金來源是賣掉雙方婚前的不動產,仍不影響婚前財產數?
二、婚前財產於婚後處分,可以主張先保留?
三、婚前動產 (股票) 不論婚後增減數,一律以婚前持有數為準,以目前市價計?
四、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出租,租金由女方父親收取租金雖為婚後財產,但女方可主張屬贈與所以不列入分配?
若以上假設都是yes,那我試算如下,請大家幫我看看好嗎?
2006-06-24 07:35:44 · update #1
女方婚前財產500-200+30=330
男方婚前財產300+股票50張*15(目前市價)=375
婚後財產900-200(貸款未清償)+400+100=1200
分配如下
女方先取回330萬,男方先取回375萬,餘495萬再平均分配,請問對嗎?
2006-06-24 07:36:01 · update #2
都不考慮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增減變化,只看要終止時的財產總額
2006-06-24 07:37:06 · update #3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二、「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 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三、「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
(一)訂立書面契約:夫妻雙方必須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
(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8條)。
(三)重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非訟事件法第43條)
四、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五、「夫妻財產制」應該在何時約定﹖
夫妻在結婚前及結婚後都可以隨時約定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當然,如果是在結婚前所做的約定,但是事後雙方並沒有結婚,那麼這份約定就不會發生法律的效力。
六、「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廢止、變更內容、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嗎?
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12條)
七、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一)不論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是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但夫妻亦可以自行約定分擔之方式(民法第1003條之1)。這是修正後的新條文,進一步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
(二)因為支應家庭生活費用所發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2006-06-23 23:59:16 補充:
3、財產權利:(1)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2)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民法第1017條)註:修正前的舊制,夫妻雖各自保有其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但妻名下的財產卻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於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經妻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妻個人的財產。由此可見舊制對於妻的財產權欠缺保障。4、債務: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
2006-06-24 00:00:06 補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例如:Ⅰ、夫的婚前財產有5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50萬元,婚後負債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50萬-50萬=30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2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
2006-06-24 00:00:23 補充:
Ⅱ、妻的婚前財產有4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500萬-40萬=46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萬元,則妻 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 Ⅲ、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280萬=17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70萬﹐2=85萬,亦即應由妻給付夫85萬元。
2006-06-24 00:01:28 補充: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2006-06-23 19:58: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中張 7 · 0⤊ 0⤋
這....很像你的作業....
2006-06-22 18:00: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