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在賣場偷竊被抓,店家報警處理,但因她是精神疾病(人格分裂)發作才犯,
警察說我們可以跟店家和解看看,
店家在明白情況後也同意以10倍金額(被竊物品490元)作為賠償即可,
我們去賣場有位主管跟我們談,
在給他錢後我們就走了(被竊物當時是扣留在警局),他說他還要去警局銷案,
然而我們彼此均沒有開立任何書面文件以玆證明和解事宜,
需要再回去跟那位主管談嗎?不知日後是否還會接到法院傳票?
又這筆錢是歸屬誰?賣場、辦案警察、還是跟我們和解的那位主管?
這整件事情是否在我們給他錢後就算結束了?
很擔心會被擺道,懇請法律高手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2006-06-20 23:35: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Pei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榮幸認識您達達很欽佩小姐有姊妹愛我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與民事庭與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實際經驗回答您1.偷竊與店家和解,需要書面證明嗎?答案:一定一定一定要拿到對方書面證明2.需要再回去跟那位主管談嗎?答案:不需要3.不知日後是否還會接到法院傳票?答案:接到法院傳票:店家提出告訴沒有接到法院傳票:店家不提出告訴4.又這筆錢是歸屬誰?賣場、辦案警察、還是跟我們和解的那位主管?答案:賣場5.這整件事情是否在我們給他錢後就算結束了答案:原則上結束6.感激不盡!答案:不客氣建議小姐:好好與對方談,衣服要穿正式,穿整齊,一定登門拜訪對方,並送水果,禮金,禮盒,禮節絕對不可以少達達 敬上
2006-06-21 04:07:40 補充:
更正:2.需要再回去跟那位主管談嗎?答案:不需要"不需要"更正為"需要"我以為"那位主管"指警察局的主管達達 敬上
2006-07-01 03:51:04 補充:
祝福令妹
美麗人生
達達 敬上
2006-06-21 00:05: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竊盜,不是非告訴乃論嗎,達達大大既在區公所擔任調解委員應該知道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否能撤回之法律關係吧...至於提問大大所提妹妹患有精神上疾病,應該也是到檢察官那裡在經由鑑定後由檢察官認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吧,警察有這麼大的司法裁量權嗎??個人覺得警方若要求私下和解而未移送,實已觸犯瀆職罪.
又和解應可認為起訴後量刑酌減之考量,因犯後態度良好...所以本案個人認為並非如幾位大大所答覆之答案,至有大大回應可洽詢社會局,個人建議還是別碰這個釘子了,不信各位可去試試看,因為這是單純的刑事案件,社會局係行政單位,應如何介入,縱牽涉到精神疾病,亦應由醫院專門人士鑑定,而非行政單位.
2006-06-21 04:52: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安安 2 · 0⤊ 0⤋
應該要有開立任何書面文件以玆證明和解事宜
且有店家高曾主管的簽名蓋章
以確保不會被擺道
勸你回店家索取和解證明
和解證明拿到手就不用怕接到法院傳票
(那是對你们有利證明不要弄丟)
錢當然歸屬店家
所謂警局銷案你沒一起去嗎?
那最好找時間去證實才好
必竟主管太忙有無拖延時間銷案你我都不知情
只要警局銷案----證明和解書拿到就不用怕
這整件事情是否在我們給他錢後就算結束了?
這最好問警察人員較好 (順到記住回答你問題員警名字及編號)
我是有這習慣----萬一有出什狀況...是保護自己的法寶
2006-06-21 05:05:27 補充:
我不認為有須"送禮"飲料類就可以(意思到就可)因為<送禮會送不完>重要是拿回證明和解書(注意還錢日期)
2006-06-21 23:47:48 補充:
給樓下的大大们:我是真對樓主的內容回答問題...樓主說妹妹是精神疾病(人格分裂)但未注明有無醫生證明 還說已私下和解(沒有白紙黑字證明)對方可以否認有這筆錢 所以才告訴樓主去把證明和解書拿到手才能證明樓主有付"10倍賠償金"ㄝ才能有你们所謂社會局&消基會的協助 不然對方私吞賠償金...又不承認...告了樓主妹妹樓主豈不虧大(有證明錢才要的回來)ps.現在錢不好賺...要花在刀口上
2006-06-21 00:01: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