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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開了一間早餐店,名叫---早安!您好,今天收到法律事務所寄的侵權的通知書, 是早安!美芝城企業委託的,說他們的店名裡頭有\"早安!\",這幾個字己經侵犯了他們的權益,因為朋友早餐店的店名是從一個朋友那遷移過來的,當初那個朋友也是說有早安!美芝城的人去跟他們說過他的店名侵權,可是他是說雖然雷同,可是不是說完全相象,於是就沒有理會他了,那我們也是不要理會他嗎?還是要改名ㄚ?麻煩知道的給我答覆,謝謝。

2006-06-20 10:22:4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凌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原則上 對方申請的是[早安]而您的店名是[早安!您好]原則上並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因此被認定侵權的機率不大,因為也有[早安.香之堡]的商標被核准(第01095719)在後.    因此,如果您堅持不想改也沒關係,不過如果您不想浪費太多時間跟對方做無意義的爭辯,那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改一下.總之 完全看您爽不爽改拉.

2006-06-21 13:4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K 7 · 0 0

"早安.香之堡"還不是從"ㄆㄨˇ峰"出來的!那美之城再相差不到30公尺的地方又開了一間相同的美芝城是怎樣!
一點區域保障都沒!

2006-08-12 16:57: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八 2 · 0 0

針對您延伸的問題由我補充一下KK的論述,首先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確實是以判別是否為混淆誤認為認定依據,但商標法第30條也有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之情形,即基於"善意"的精神"合理使用"的法意,不失為一解套的方式。

2006-07-06 14:11:57 補充:
其中所謂之「合理使用」,解釋上為合理且非商標使用方法,即著重使用方式,客觀上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但法文所謂之「善意」、「惡意」的判斷依據中,商標法與民法顯然有分歧,其中在民法上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為判斷的依據,但商標法此所稱之善意、惡意是指有無不正競爭之意思,以下為我之前在知識+的論述,謹供您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21306053

2006-07-06 10:11: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

KK 不知您是否是專業人士
據我所知 您所謂ㄉ[早安.香之堡]的是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底下ㄉ美而美食品廠申請ㄉ核准商標
美芝城會發律師函給您 就表示您未經他們ㄉ同意擅自使用
違反商標法
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2006-07-08 10:52:38 補充:
民法上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為判斷的依據:
以此案例而言<收到法律事務所寄的侵權的通知書, 是早安!美芝城企業委託的,說他們的店名裡頭有"早安!",這幾個字己經侵犯了他們的權益>明知有違法之虞而違法 顯係以非善意 無法適用民法善意芝規定
如果美芝城未經告知即提起告訴 可抗辯不知情 解釋為善意

但商標法此所稱之善意、惡意是指有無不正競爭之意思:
<朋友開了一間早餐店>
據我所知美芝城亦為早餐店芝加盟連鎖,不可謂不競爭
在此情況下恐有違法之虞 請注意

2006-07-05 10:23: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flying heart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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