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這兩種狀紙,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上訴理由還沒整理好或想再補強,是不是只要在刑事上訴期十天內先遞上「聲明上訴狀」,就代表完成上訴程序,之後再補上上訴理由狀即可,期限也是十天嗎?謝謝。
2006-06-19 19:31: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不是哦,我是刑事簡易庭,只能上訴到第二審。
2006-06-20 11:51:13 · update #1
看樣子你應該是要上訴第三審吧!!因為第二審無須上訴理由,只要不服就能上訴的。是的,如你所說,有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兩種,而提出的期限也有規定。收到第二審判決書後十天內要提出上訴狀,否則該判決就是確定了。而在你提出上訴狀時可以只寫因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但是也要註明,理由容後補呈,這樣就算是以先提出上訴了,不過要在上訴狀提出的十天內,補上理由狀,這樣才算是上訴完成了,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後段規定: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雖然384條有但書之規定,不過382條已經規定:無庸命其補提。所以逾期未提理由書,無384條但書的適用了。對了,上訴理由提出的期限,規定在382條: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2006-06-20 16:46:23 補充:
ㄜ!!莫非你是到法院看到,但是不知道要怎麼寫才提出問題的?!原來是上訴第二審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又第3項規定,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而準用的這兩章,就是通常程序的上訴規定,第二章是規定第二審的部份,其中並未規定需要敘述上訴理由,所以你只要寫上訴狀就可以了,上訴理由狀就不必管他了。要在期限內提出喔!!
2006-06-20 07:57: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虫虫 4 · 0⤊ 0⤋
2.被告能如何自救
法律上有是有[法律適用性].的問題的問題,如何的推翻對方的證據??是有[法律適用性]..的問題,[法律上].[證據].[條例][分則].[如何連接六法全書的內容?還有[細則]研究看看.[經驗].[時間].[排列]案子跟你雷同相近.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後來由我們解開法律的謎題.該如何處理壓力及事情是辦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不要超過時間限制.. 1.都只是聽A、B的片面之詞,卻拿不出證據要我被黑鍋離職,實在很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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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07:1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