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恐嚇罪】這樣算嗎?而立委說出來是否有法律上的保護呢?今天在電視上看到某某立委說:小心點XXX市長小心真的被刺殺,他的朋友有人在開卡車的很想要撞XXX市長。請問這樣算嗎?而台灣這個地方是否都常常要"發生事情才處理"的地步呢?及立委可以亂暴料嗎?他們為什麼擁有這樣的權力呢?請問這個是依照什麼法律給予的特權呢?!!
2006-06-19 12:46:3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永遠等她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立委之言論免責權規定在憲法第73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但是由於文字簡潔,所以在大法官會議釋字435號解釋中: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與保障之事項。新聞中沒有很詳細的說出來他是在哪種場合中放話,個人放為應該與院內事務無關,故得成立恐嚇危安罪。「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像這種公開恐嚇的人,就應該繩之以法
2006-06-19 13:56: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ng10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