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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我簽訂的租賃契約當中有註明:乙方(指我)就租賃物,限於供xx(指行業別)之用.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用途.在此本人有下列問題想請教:1.我只能從事我所登記的行業,那麼如果我要搬進來住的話,可以嗎??2.我住在我的店內,為了保護我的財產,那麼算是"變更用途嗎"??3.承上,那麼這樣我需要再書面跟房東報告嗎??

2006-06-18 14:51: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onkaku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麼請問一下2f大大~~
你的說法有沒有什麼法源依據呢??
可以順便附上嗎??

2006-06-21 11:17:10 · update #1

2 個解答

承租人住在他所承租的地方,這很天經地義吧!照你簽約內容的字義,應該是怕你變更營業內容,就像是所謂的掛羊頭賣狗肉.這條約與你住不住在那沒有衝突吧!終究你是承租人不是非承租人.而且你是在那睡而已,又沒有用人在營業(呵!!就是做黑的啦).所以不算是違約自然不用跟方東報備吧!不過若是跟房東提一下,應該也算是尊重他吧!

2006-06-21 21:12:39 補充:
承租戶承租後,被承租的標的物,比如房屋或是器具,承租人算是暫時的所有權人,故有權使用其承租物.除非合約寫明你不准住在裡面,但一般租賃不會有這樣的限制吧!相關租賃法規可參考這http://www.tmm.org.tw/pub/rentlaw-9.htm

2006-06-18 16:4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住在裡面,應該沒關係吧!你的房東,若是說:不准,就太機車了一點吧!

2006-06-18 15:33: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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